附件 河南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 运营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 运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污染防治效能,保护和改善生 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是指以处理城市 (含县城)生活污水为主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是 指对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集中统一处理的污泥处理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厂、城市污泥处理厂的运营评价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评价内容包括: (一)经营管理; (二)运行管理;
(三)设备及构筑物管理; (四)水质化验及中控在线监测管理; (五)污泥处理处置; (六)噪声及恶臭气体控制; (七)安全及应急管理.
第五条城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内容包括: (一)经营管理; (二)运行管理; (三)设备及构筑物管理; (四)污泥贮存、计量、运输、产物处置管理; (五)噪声及恶臭气体控制; (六)安全及应急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评价指南,指导监督全 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的运营评价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运营评价工作.
第七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审阅材料和现场检 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级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的全覆盖评价,并在7月底前将评价结 果报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 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70分及 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得分在90分及 以上,95分以下的命名为四星级污水或污泥处理厂,得分在 95分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命名为五星级污水或污泥处理厂.
对命名为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污水或污泥处理厂实施动态管 理.
第九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厂,应按照评价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 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市级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市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无法安全运行的,可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 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 进行维护运营的;
(二)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三)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市县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终止特许经 营协议,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止运营,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存在未依照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 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 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市县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 县排水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评价工作或评价过程中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予以纠正或 要求其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