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法”)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 技术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 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 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 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 标准,能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 足智能建造、绿色低碳等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福建省建筑 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技术中心”)受省住建厅委托 负责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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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建筑业资质的独 立法人企业,或者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自在本省的省外企业, 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七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可以由1家建筑 施工企业独立申报,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申 报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或牵 头联合申报的企业应是研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省级工法的选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符合行业发 展方向的施工方法; (二)对现有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新的施 工方法; (三)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符合“系统代脑、机器代工、 工厂代替现场新发展模式; (四)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符合绿色发展理念.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 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格式符合要求,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 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 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 (部)级工法雷同; (六)工法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相关证明文件; (四)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2项及以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 明,工法应用工程的工验收报告或工验收备案证明; (六)工法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应用工 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与工法关键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 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3
(八)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或图示(5-10张)及工法 应用工程的图片、PPT或视频资料(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九)涉及专利的工法,应提交专利权人就专利权使用有 关问题的声明,声明应包括专利许可使用期限、范围、权限以 及是否有偿使用等内容,并在工法文本中载明; (十)工法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无争议、无纠纷声明书.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本省企业按企业工商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省外企 业按工法研发应用工程属地原则,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作为推荐单位; (二)申报资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把关,经初审后汇总报送 至省住建厅.
第三章评审与公布 第十二条由省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组织省级工法评审工作, 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核3个阶段.
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线上评审方式,评审委员会审核采 用会议评审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
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 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 4
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 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 审,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评审委员会审核.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组评审结 果进行综合审定、实名投票表决,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至少主编(排名前2)过1项省级工法.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为7 人以上的单数.
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 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 进步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四条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评审 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坚持公正、公平的 原则,保证省级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实行专家回避制 度,审查专家不得评审本单位及利益相关单位申报的工法.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私舞、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 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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