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闽建科〔2024〕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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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的管理,推进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蔡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及实施对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 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下 同)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 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 审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施工图实 1
行数字化审查,施工图审查受理、审查实施、出具审查结论以 及相关审查资料交互等,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上办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监督管理 实际情况,完善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功能,并与施工图数字化审 查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审查机构条件 第五条省住建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各设区 市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 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 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和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委托具有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房屋市政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由省住建厅向社 会公布.

新增审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其个人业绩认定参照勘察设计专业技术 人员个人业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原有审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75岁.

第八条省住建厅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对审查机构 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省住建厅确认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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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查业务办理 第九条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建设单位通过福建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赋码申请,确定项目代 码和报建编号(即项目编号),作为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依 据.

施工图审查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 工许可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 不得使用.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 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保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经费;对未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其他地区,建设单 位可自主选择具备条件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 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明确审查 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查费用及 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 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成本信息,根据社 会经济发展和行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 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审查、后设计审查的原 则.

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专项 设计、深化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等)原则上应当 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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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防、技防、防雷、通信等技术审查实行施工图联 合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同一家具备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 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将工程项目施工图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 按单位(体)工程分期送审或按桩基、主体、专项设计和深化 设计分阶段送审,但不得分专业拆分送审.

申请施工许可的单 一工()电工与工() 致(可以免于施工图审查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将施 工图审查所需有关资料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并对资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提交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项目为联合体设计的, 还应提供联合体设计合同); (二)施工图审查合同; (三)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 件(指项自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初步设计批复、用地规划 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 其附件、附图(总平面图、管线综合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方案 图)等);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属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提交政府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的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工程勘察 4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 (2)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登记表等过程控制资料; (3)土壤氢浓度检测报告; (4)建筑边坡、基坑工程需进行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的,应 当提交专项论证意见;涉及结构计算的,还应提供主要计算书 (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

2.工程设计 (1)全套施工图; (2)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及其审查合格书、 审查报告书; (3)各专业主要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 (4)按规定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当提交绿色 建筑专篇、体现绿色建筑性能的模拟及计算分析等相关报告以 及与绿色建筑设计相关的检测报告; (5)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应当提交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及专家组专项技术审查意见; (6)需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提交 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3.专项设计 (1)全套专项设计施工图; (2)主要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 (3)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 (4)经审查合格的原主体工程施工图及其审查合格书、审 查报告书或竣工图.

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1)房屋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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