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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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520000-2024-14-00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建通〔2024]7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 【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 贵州
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 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 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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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负责贵州省行政 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项资质.

综合资质 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 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 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新设立检测机构可直接申报建筑材料及构 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等3个专项资质中的1项或多项.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我省检测机构资质可选检测项目、可选检测参数及办理程序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另行发文明确.

检测参数对应多种 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 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第七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但企业(机构) 一3一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曾因违法违规 被吊销或撤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负 责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 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 定的参数进行配备,不得租用、借用.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的 相应人员均应在该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点前在本单位连续、正常 缴纳社会保险费.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直属机构的,相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上级单位缴纳,但注册人 员须注册在申报单位;对检测机构人员未注册在申报单位的(含 注册在申报单位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情 形),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条件不予认可.

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 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

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的,可通过告知承诺等方 式适当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

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 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设立分场所.

分场所 配备的人员、检测设备、场所及工作环境应满足法律法规、检验 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检测机构在取得检测资质后分场所发 生变化的,应按程序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重新核定申请.

第九条检测机构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 算.

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 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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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 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

质量负责人是 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 系运行情况等职责.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和专家评审工作规 则,组织实施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 监督.

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承 担责任.

第十二条提出检测资质新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延续(动 态核查)、增项、资质变更、新增分场所和新增(变更)可选参 数等相关事项的申请机构,应通过责州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管理 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

检测机构对其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核查申请材料 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资质许 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应书面 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专家评 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 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 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新增分场所、新增(变更)可选参数评审,申请的检测参 一5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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