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局)、疾控局、总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 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2013年12月23 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
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公人力资 国 病 预 防 华 家 牌 国国 家疾控 高 圣国总工会公 2024年12月11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 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 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 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砷化氢中毒 12.氯气中毒 13.二氧化硫中毒 14.光气中毒 15.氨中毒 16.偏二甲基肼中毒 17.氮氧化合物中毒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