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以下情形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仍 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超过许可数量或品种、超过规定时间作业、超过规定储 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
五、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 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注1:管理严重缺失是指末 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重大危 险源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注2:安全防 护及控制保护设施是指防传殉爆、自动控制、联动联控安全联 锁、门机联锁等装置).
六、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 重大风险的(注:外部因素指民爆企业以外的、社会的、自然的 等因素).
七、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 作业的;擅自添加未经技术鉴定的配方外原料的.
八、危险工(库)房防爆、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的(注 1:防爆设备设施是防止、减弱爆炸危害的防护屏障、装甲和防 爆墙等设备设施;注2:防火设备设施是指消防水池、消防栓 消防雨淋等设备设施).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民用爆炸物品专 用生产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变更用途的;新研制的民用爆炸 物品专用生产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十、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民 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要求的.
十一、库房和仓库储存性质不明危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工 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规定不应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同库 存放的.
十二、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 药的.
十三、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未经过具有专业甲级(军 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综合申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总库区未 经过具有军工、民爆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设计的 (注:生产区危险品建(构)筑物包括总图、工艺和布置及配套 的建筑结构、水暖电等).
十四、新改扩建项目(不含GB28263中的二类技改项目)未 或未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线或接触危险品的设备设施报废半 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的.
十六、未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的.
十七、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安全隐 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