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规定.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的宗旨和需要实现的目标.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 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概括性,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等方面.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 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经营过 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 “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 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但是,追求利益绝不能以牺牲从 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且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 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 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
同时,国 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 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比如2004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2011年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的意见》,2016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也先后印发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的文件.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 的、经济的和其他必要的手段.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经历了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法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后,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的形势和 任务要求,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
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策十次会议通 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个别条文作出修改: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 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对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
制定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本身就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 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
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按照国 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处于室内、室外、井下、高空、高温等不同的环境和场所, 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采掘、砌筑、切屑、冲压、浇铸、焊接、切割、装配、 爆破、驾驶、吊装等不同的作业活动.
许多作业活动都存在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 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
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缺乏认识,或者没有 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会造成诸如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坠 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炸、中毒、室息等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
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主题.
虽 然有些事故还难以做到完全避免,但只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
从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看,由于党和国家的 高度重视,经过各方面的努力,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有所好转,工矿企业各类伤亡 事故逐年下降,伤亡人数逐年减少.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 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屡禁不止等间题仍然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特别是 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遇止,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函须进一步加强.
制定并根据形势 任务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 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就 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 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 理念,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
通过立法,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最根本的目的 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 行.
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 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 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 发展.
生产必须安全,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安全生产与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同步,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 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持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遇 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健康发展.
这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做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时考虑到一些行业领域比较特殊,国家根据实际 需要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间题作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行 业领域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同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
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总的来说,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适用.
按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 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 此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由这两个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2、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 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 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3、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
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
关于本法的时间 效力,附则第119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做了规定,即2002年11月1日.
截止目前,安全 生产法已经过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均会对当次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作出规定,三次修改决 定的施行日期分别是2009年8月27日、2014年12月1日、2021年9月1日.
需要说明的 是,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并不影响本法的施行日期,从时间效力上讲,安全生产法仍然从 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之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都纳入本法 调整范围.
二、本法的调整事项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其适用的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 域.
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台风和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场所集会活 动中的安全间题等,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 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 务业的经营活动.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 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三、特殊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
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较多,有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具有 特殊性,需要由专门的部门采取特殊的安全监管措施,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作出规 定.
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消防安全问题由消防法调整:道路、铁路、水运 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是在移动中进行 的,目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专门调整: 为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已制定核安全法:为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已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
已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
除以上法律外,相关领域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
也就是说, 在这些领域的安全事项,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已做出的规定.
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 适用本法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以上特殊领域安全生产法律的适用规则外,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还需要 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如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劳动法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煤矿 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在原则、精神上是一致的,为了减少法律之间的必要的重复,对这些法律中已经作出比较 具体规定的事项,安全生产法不再重复,只作出基本规定或原则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 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是立法价值取向和制度构建的重要基础,并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发展、充实和完善.
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近几年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中不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 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仍然比较明显.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党中央统筹全局、协调各方,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取得新进展,特别是2016年12月印发的《意见》,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 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女新时代,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党委要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 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
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 《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统筹推进安全生产 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2、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
党的十九届 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其 安全保障能力.
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结合近年来安全生产理念的 发展,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 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
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 工作条件.
真正能做到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发展 经济.
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 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虑经济效益和财产利益.
二是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既要让人民富起来,又要 让人民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切实保障.
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血的教训表明,诸多事故都是“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种下的苦果.
发展理念上 的上失向、失序、失衡,往往是最大的风险隐患.
2020年4月,习近平就安全生产工作作 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在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决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
安全发展理念要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 在重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 康换取一时的发展.
要自觉坚持安全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 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治理.
健全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 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 总结.
1、安全第一.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 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 优先”的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当安全工作与其他 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 发展和效益.
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没 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2、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和价值所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 途径.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对安 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教,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 漏洞,而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 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 大部分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坚持预防为主,就要坚持培训教育为主,在提 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 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只在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 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第一.
3、综合治理.
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 度,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 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 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综合治理,秉承“安全发展”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