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080.01 P 51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308-2020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0-04-30发布 2020-05-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1/T03082020 目次 前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挖掘审批申报 5挖掘修复施工 5.1一般要求 5.2挖掘施工 5.3修复施工 6安全文明施工 6.1一般要求 6.2安全生产 6.3文明施工 7检查与验收 8档案管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 附录B(资料性附录)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城市道路挖掘公示牌图例 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3301/T0308--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杭州 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路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城市基础设施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宇焕、汪克来、方伟、叶茂勇、杨益华、沈小红、王健伟、王荣彦、包兴旺、 周亮、马群、李迦南、倪露佳、陈斌、董卫华、余锦、叶建斌、周玲雪、蒋健昌、周婕、张立君、徐慧 静、史杭斌、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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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3082020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有关的挖掘审批申报、挖掘修复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与 验收、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5768(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城市道路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涵、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 2 道路挖掘 对城市道路进行开挖,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3. 3 道路修复 对挖掘后的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包括路基、路面结构层修复.
3.4 小型挖掘修复工程 开挖埋设硬线长度50m以下或软线长度100m以下,且顺向挖掘宽度小于原车行道的1/2的挖掘修 复工程.
3.5 大型挖掘修复工程 开挖埋设硬线长度大于等于50m或软线长度大于等于100m,或顺向挖掘宽度大于等于原车行道的 1/2的挖掘修复工程.
3. 6 非开挖技术 在不开挖或只开挖少量作业坑的条件下,利用岩土钻掘技术进行铺设、修复和更换各类地下管线的 1
DB3301/T 03082020 施工技术.
4挖掘审批申报 4.1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可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进行申报,审批流程参见附录A. 4.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材料,审批申请表参见附录B.
4.3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调整申报材料的,申请人应重新申报办理.
4.4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在施工后的第1个工作 日内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5挖掘修复施工 5.1一般要求 5.1.1申请人应按审批的地点、范围和时间进行挖掘修复施工.
5.1.2大型挖掘修复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修复条件复杂的小型挖掘修复工程,宜进行专项设计.
5.1.3小型挖掘修复工程应制订挖掘修复施工方案(含交通组织方案).
5.1.4原有人行道变更为道路进出口时,应进行结构厚度设计.
5.1.5应减少挖掘修复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5.1.6道路挖掘前,申请人应查明地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等情况,并与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影响 范围内相关设施的产权单位做好交底和监护工作.
5.1.7挖掘修复施工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地下管线施工宜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
5.1.8挖掘修复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CJJ36的相关规定,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CJJ1的相关规定.
5.1.9申请人应承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保期内保修责任.
5.2挖掘施工 5.2.1沟槽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不小于800mm:当不能 满足要求时须采用特练材料回填以满足道路功能的要求.
5.2.2挖掘理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最小埋设深度,车行道范围应为原路基顶面以下700mm,人行道范围 应为原路基顶面以下400mm,不满是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严禁在沥青面层中直接理设各种管线.
5.2.3对于埋设管内径D≥800mm的地下管线,应对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路面 等进行监测,可能引起损坏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7 5.2.4城市道路挖掘应根据埋设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合理的支护措施.
5.2.5挖掘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应擅自移位、损 坏.
5.3修复施工 5.3.1道路修复施工应在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3.2道路修复应满足城市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要求.
5.3.3沥青混凝土路面顺向挖掘宽度≥单车道宽1/2时,面层应全车道修复.
5.3.4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路面板宽1/3时,面层宜整板修复.
5.3.5路面面层修复不应小于原有面层厚度.
5.3.6修复路面与相邻原路面接缝应平顺、紧密,相邻高差应控制在5mm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