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惠 判定标准(2024版)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 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 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 -1一
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 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 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 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 -2-
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 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 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 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3-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 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 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 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 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 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 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 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 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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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 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 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福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 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 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来取水平防护措 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 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 (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 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 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