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9.040 A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065.19-2020 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第19部分:浸渍试验 Environmental test methods for oceanographic instruments Part 19:Immersion test 2020-11-19发布 2021-06-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2065.19-2020 前言 GB/T32065《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拟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低温试验; 第3部分:低温贮存试验; 第4部分:高温试验; 一第5部分:高温贮存试验; 第6部分:恒定湿热试验: 一第7部分:交变湿热试验: -第8部分:温度变化试验: 第9部分:长霉试验: 第10部分:盐雾试验; -第11部分:冲击试验; 第12部分:碰撞试验; 第13部分:倾斜和摇摆试验; 第14部分:振动试验; 第15部分:水压试验; 第16部分:海水腐蚀试验; 一第17部分:温度-湿度-振动综合试验; 一第18部分:生物附着试验; 第19部分:浸渍试验.
本部分为GB/T32065的第1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宁、孔维轩、刘士栋、张强、索利利、于凯本、宗乐、于盛齐.
1)第1部分至第7部分已于2015年发布,第9部分、第14部分、第15部分已于2019年发布.
GB/T 32065.19-2020 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第19部分:浸渍试验 1范围 GB/T32065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仪器浸渍试验的试验要求、试验过程和相关信息.
本部分适用于考核或确定海洋仪器在浸渍条件下使用的适应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065.1-2015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 3试验要求 3.1一般要求 海洋仪器浸渍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按照GB/T32065.1-2015中4.2的规定进行;试验样品安装按 照GB/T32065.1-2015中6.1的规定进行;试验中断处理按照GB/T32065.1-2015中第7章的规定 进行.
3.2试验设备 3.2.1试验设备包括湿度试验箱(室)、水池或试验水箱,均应符合GB/T32065.1-2015中第5章的 规定.
3.2.2温度试验箱(室)内的温度允许误差为土2℃.
3.2.3温度试验箱(室)内的相对湿度应不超过50%.
3.2.4控制试验样品温度时,试验样品应靠近温度试验箱(室)的中央,其任何表面与对应的温度试验 箱(室)壁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5cm.
3.2.5试验样品在温度试验箱(室)内应不受任何发热和冷却元件的直接辐射.
3.2.6用于浸渍的试验设备宜为满足试验水深的水池或者能进行压力控制的试验水箱.
试验深度允 许误差为土0.1m,试验压力允许误差为土0.001MPa.
3.2.7试验介质为淡水、海水或人工海水,温度为15℃~35℃.
3.3试验严酷度等级 3.3.1样品试验温度 除另有规定外,海洋仪器浸渍样品的试验温度应从下列规定中选取: a)高于介质温度27C,适用于日晒发热后立即浸潢的海洋仅器; b)高于介质温度10C,适用于典型温差环境的海洋仪器: c)无法放人试验箱(室)的大体积海洋仪器不考虑试验样品温度.
GB/T 32065.19-2020 3.3.2试验水深 除另有规定外,海洋仪器浸渍试验水深(从试验样品最高表面至水面)应从下列规定中选取: a)1 m; b)4 m c)6m uo(P e)15m. 3.3.3持续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海洋仪器浸渍试验持续时间应从表1中选取.
表1持续时间等级 持续时间/h 适用范围 8 回收周期≤30d的海洋仪器 24 30 d<回收周期≤180d的海洋仪器 48 180d365d的海洋仪器 注:回收周期为海洋仪器从布放至回收的全程时间.
4试验过程 4.1预处理 将试验样品放置在标准大气条件下,使之达到湿度稳定,或按试验双方的约定(如:产品标准、试验 大纲或试验合同等,以下同)进行.
4.2初始检测 按试验双方的约定对试验样品密封部位及关键结构件进行外观检查、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及其他性 能检测,并将检测数据记录到附录A的表A.1. 4.3条件试验 4.3.1试验样品应处于不包装、不通电状态放人温度试验箱(室)内,然后以0.7C/min~1.0℃/min的 温度变化速率将试验箱(室)调整到3.3.1中规定的温度.
待试验样品温度稳定后通电工作.
4.3.2取出样品,放人水池或试验水箱,按3.3.2中规定的试验水深和3.3.3中规定的试验时间开展 试验.
4.3.3试验结束后,将试验样品取出,进行恢复.
4.4中间检测 4.4.1在条件试验期间,按试验双方的约定对试验样品进行中间检测,并将检测数据记录到表A.1.
4.4.2中间检测时,不应把试验样品从水池或试验水箱中取出或恢复后进行检测.
4.4.3在条件试验期间,需要了解试验样品在特定时间的性能,面在水池或试验水箱中又不能完成检 2
GB/T 32065.19-2020 测,则对每个特定的时间应另外增加一批次试验样品,进行恢复和最后的检测.
4.5恢复 试验样品在通风状态下进行吹风干燥,按试验双方的约定进行恢复.
若试验样品在试验前后有明 显变化,在打开相应密封结构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6最后检测 按试验双方的约定对试验样品密封部位及关键结构件进行外观检查、电气性能、机械性能以及其他 性能检测,并与初始检测数据进行比较,记录数据到表A.1.
5相关信息 当使用本部分规定的方法时,试验双方的约定应包含如下信息: a)预处理; b)初始检测: c)试验样品在试验期间的状态: d)试验介质、试验样品温度、试验水深和持续时间: e)中间检测; f)恢复; g)最后检测; h)试验双方同意的对试验程序的任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