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T 013-1992 手摇绞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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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Z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转化为H/013-1992 ZB Y254-84 20022338 手摇绞车 Hand winch 女 1965.7.15 1984-09-30发布 1985-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UDC 手摇绞车 ZB Y254-84 Hand winch 本标准适用于在海洋、江河、湖泊等调查中作收、放测量仪器的手摇纹车(以下简称绞车).

1术语、定义 1.1额定负荷(rated load) 绞车设计规定的机械最大负荷.

1.2超负荷(over load) 绞车额定负荷的125%.

1.3吊杆仰角(angleofjib) 绞车吊杆与水平之间的夹角.

2型式、基本参数 2.1绞车各项基本参数必须符合表1中规定.

表1 卷简容量 钢丝绳规格 吊杆仰角 调幅范围 回转台 直径 长度 回转范围 m mm m 1 18 150 3 150 45~80 360 2.2绞车由主机、昂杆和回转台构成(见图1)、其尺寸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纹 车 长 宽 度 高 度 外形尺寸 500 685 1100~1500 安装尺寸 250 350 3技术要求 3.1绞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绞车在额定负荷下,工作应安全可靠.

3.3当绞车承受超负荷时,吊杆及各有关零件的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屈服强度的45%.

3.4绞车卷筒直径不得小于选用钢丝绳直径的16倍、卷筒凸缘超出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得小于钢丝 绳直径的1.5倍.

3.5绞车应备有手动制动装置、其制动力矩应能制住1.5倍的额定负荷.

3.6绞车应备有变速离合器、离合时应安全可靠、操作方便.

3.7绞车齿轮传动应接触良好、传动平稳、噪声小.

3.8绞车应具有两档速度:快速和慢速,并可自由下放.

机械工业部1984-09-30发布 1985-02-01实施 1
ZB Y254-84 图1 1回转台2主机3卷筒 4离合器 5吊杆 6手摇把 7拉杆 8变速手把 9刹车手把 10底脚螺钉 3.9绞车吊杆仰角可在45°~80°范围内进行调幅.

3.10绞车的回转台在360”范围内、回转灵活、在所需位置应能可靠制住.

3.11绞车的外观质量.

3.11.1绞车的非加工表面应涂以抗蚀涂料、要求色泽均匀、不得有皱纹和气泡等现象.

3.11.2绞车的电镀件、镀层应均匀、光泽,不得有脱皮等现象.

3.12纹车及其附件在运输包装的条件下,应符合ZBY002-81《仪器仪表运输、运输贮存基本环境 条件及试验方法》专业标准的要求,其中的高温试验:40±2℃;低温试验:-25±2℃.

3.13成套绞车应包括: a.绞车主机 1台 b.吊杆组件 1套 c.回转台 1台 3.14在遵守绞车的保管、运输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内因质量不良而不 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4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1每台绞车应经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4.2每台绞车应按本标准第3.2、3.5~3.11和3.13等各条要求,逐条进行出厂试验.

4.3绞车出厂试验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见表3.

ZB Y254-84 表3 条款 试验内容 试验方法 3 11 外观质量 目测.

绞车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1条的要求.

3 7 空车试验 a.当绞车处于快档和慢档时,正反转从慢速逐渐加快,手摇各1分钟.

3 8 b.查检齿轮传动必须平稳,不应有异常噪声.

3 6 离合器机构 a.当变速手把置于零位时,各传动齿轮,不得传动.

b.当变速手把置于快、慢档时,齿轮传动正常,哈合可靠.

3 9 吊杆仰角 将吊杆组件,装入绞车主机上,然后,调节拉杆,吊杆仰角应 能在45°~80°范围内变动.

3 2 负荷试验 目测.

以50%、100%额定负荷起吊重块试验,各重复试验两次,绞 车各部分工作应正常.

3 10 回转性能 绞车在额定负荷下,松动回转台的定位手把,用手推动较车主 机其回转性能应达到本标准第3.10条的要求.

3 5 制动装置试验 以125%额定负荷,起吊重块试验,当重块吊离地面0.2m时, 停车刹住,然后加载至1.5倍的额定负荷,停留2分钟.

制动 装置应安全可靠.

3 13 绞车成套性检查 检查绞车的配套是否齐全.

4.4绞车在下列条件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试制的新产品或转厂生产时; b.在设计、工艺或使用的材料作重要变更而影响产品性能时; c.不经常生产、当再次生产时; d.连续生产批量抽检时.

4.5型式试验所抽检的产品,必须按表4在完成年计划产量规定的数量后,方可由出厂试验后的合 格品中随机抽取三台进行.

表4 年计划台数 完成台数 10 >50 ≥年计划的25% 型式试验中,有两台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有一台不合格时,则加倍抽检,其后仍有不合 格品时,则判该批不合格.

对该批不合格品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返修后仍按型式试验进行抽检,若仍不合格则停止出厂试验 并上报,采取措施后恢复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4.6纹车型式试验 除按4.3条的要求进行出厂试验外,还应做下列试验,具体要求见表5.

3
ZB Y254-84 5表 条款 试验内容 试验方法 3 4 卷简几何尺寸检查 a.卷简直径检查,用游标卡尺测量.

b.卷筒凸缘高度检查,用直径3mm,长度为150m的钢丝绳, 排列整齐地卷绕在卷简上,然后用直尺测量卷简边缘至钢丝 绳的最外层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4条的要求.

3 2 超负荷试验 以1125%的额定负荷,起吊重块试验,并重复试验二次,然后 3 3 检查纹车各部分不得有任何变形、断裂、咬伤、卡扎等现象.

3 12 贮存运输试验 按本标准第3.12和ZBY002-81专业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进 行,试验后仍应符合本标准3.2~3.11条的要求.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铭牌 每台绞车应具有铭牌,内客包括: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 c.产品名称 d.额定负荷 .出厂编号 f.制造日期 5.2包装箱箱面标志 应符合ZBY003-84《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5.1条规定.

5.3包装 绞车包装应符合ZBY003-84的有关规定.

5.4随机文件 按ZBY003-84中5.2条规定.

5.5运输 绞车经包装后,允许用任何交通工具运输, 5.6贮存 绞车应贮存在室内,防止放在露天受雨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提出,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兴.

本标准委托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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