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60 CCS A 45 HY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 HY/T0335-2022 海水微生物絮凝剂 Seawatermicrobialflocculant 2022-02-18发布 202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发布
HY/T033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天津市海跃水处理高科技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瑾、曹军瑞、张雨山、王静、成玉、姜天翔、杨波、张晓青、张爱君、司晓光、 郝建安.
HY/T 0335-2022 海水微生物絮凝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微生物絮凝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微生物菌种经过发酵培养、发酵液固液分离、过滤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海水微生物 絮摄剂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5750.4一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6-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GB/T5750.1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16881水的混凝、沉淀试杯试验方法 GB17378.4-2007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微生物絮凝剂microbialflocculant 利用微生物技术,通过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发酵、提取、精制而得的具有絮凝活性的水处理剂.
注:包括糖蛋白、黏多糖、蛋白质、纤维素、DNA等高分子化合物.
3.2 海水微生物絮凝剂seawatermicrobialflocculant 专用于海水或盐度接近于海水的水质净化处理的微生物絮凝剂.
4要求 4.1外观 产品应为黄色或棕色液体.
4.2技术指标 海水微生物絮凝剂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HY/T 0335-2022 表1海水微生物絮凝剂产品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要求 细菌总数/(CFU/mL) <10 pH 7.0~9.5 素凝率/% ≥85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μg/L) 及其化合物(以Cd计)/(gg/L) ≤S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μg/L) 100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pg/L) S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g/L) 5试验方法 5.1试剂 5.1.1高岭土粉:化学纯,粒度不大于0.074mm. 5.1.2实验室检验用水应符合GB/T6682三级水的要求. 5.2仪器与设备 5.2.1生物安全柜. 5.2.2全温培养箱. 5.2.3分光光度计. 5.2.4分析天平. 5.2.5 pH计. 5.2.6多联搅拌器. 5.2.7浊度计. 5.3外观检测 取少量样品放到样品瓶中,在自然光线下仔细观察样品的颜色. 5.4技术指标的检测 5.4.1细菌总数 按GB/T5750.12-2006中第1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2 pH 按GB/T5750.4-2006中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3絮凝率 将40g高岭土加人1000mL海水中,添加海水微生物絮凝剂5mL,按GB/T16881规定的方法进 2 HY/T 0335-2022 行混凝试验,按GB17378.4-2007第30章规定的方法测定混凝试验后水样浊度,按式(1)计算絮摄 率,计算结果应保留至2位小数,平行试验3次,取3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M ×100% 式中: w 絮凝率; M 一未加絮凝剂的试样浊度; M 一絮凝后的试样浊度, 5.4.4砷、镐、铅、铬、汞的测定 按GB/T5750.6-2006第6章、第9章、第11章、第10章和第8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原则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加工成的产品为一批次. 6.2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各类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按表2的 规定. 表2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产品外观 4.1 5.3 < 细菌总数 4.2 5.4.1 < < pH 4.2 5.4.2 < 絮摄率 4.2 5.4.3 < < 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浓度 4.2 5.4.4 < 及其化合物的质量浓度 4.2 5.4.4 < 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浓度 4.2 5.4.4 < 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浓度 4.2 5.4.4 < - 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浓度 4.2 5.4.4 < 注:“√"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一"表示不检验的项目. 6.3出厂检验 6.3.1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按批次进行出厂检验, 6.3.2出厂检验由生产厂家的质量部门负责. 6.4型式检验 6.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