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2024年12月1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领 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提高中央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 性、精准性、规范性,有效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 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 定,我们制定了《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 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1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 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 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 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领域】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水利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 定的项目类型,参照类似项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安排原则】本专项实施期限为5年.
专项投资安 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 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 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 或方案,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具体 项目因组织实施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投资规模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 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自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 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基本要求】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 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法人) 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理使 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 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式】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 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 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 下达到项自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自类型通过打 捆、切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支持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 特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情况,制定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欠发达 地区的扶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 统筹测算确定.
以上所指项目投资,是在具体项自审批、概算 核定、投资评审中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或中央补助 基数,以及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的控制性投资或典型设 计投资控制基数.
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
对东、中、西、东北 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 持.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 (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二)防洪排涝工程.
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 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对东、中、西、东北 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50%、60%、70%、70%予以支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持.
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 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 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态治理工程.
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 工程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40%、50%、70%、70%予以支持.
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 理、水景观建设等.
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 排.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项 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 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 比例另行制定.
第七条【主体责任】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 项目负主体责任.
各地应根据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合理安排地 方建设投入,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合规吸引社会资本参 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 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