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 》》) 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 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办法》 和《资质标准》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工 作.
未经我部同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范围不得超出《资质标 准》规定的资质类别,资质许可权限不得下放至市级及以下人 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第八 条规定,向单位登记地资质许可机关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对所 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等 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专项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 址须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 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资
质许可机关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应书面通知申 请人.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变更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
具体材料清单由省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 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 定资质.
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 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 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四)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专家库,并组织实施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 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资质许可机关应 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 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
(五)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完成资 质审查、作出书面决定.
作出决定前应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 果.
资质许可机关应自资质审查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 称资质证书,见附件2),并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 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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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 专项资质,其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 致.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具体审 查程序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七)检测机构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 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八)申请人资质延续、变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其资 质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许可结果应同步向社会公布.
(九)因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 限期整改的检测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 新核定的申请.
申请程序按本意见第(二)条执行,资质许可 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
申请材料中不涉 及整改事项的不需提交.
(十)已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 检测机构按《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时,不考核检测机构检 测经历.
二、检测活动管理 (十一)检测机构应按照许可的资质证书中专业类别及检 测参数范围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 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
告无效,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十二)委托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业务,并与其签订合同.
(十三)《办法》中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指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级 关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 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
(十四)《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证书范 围内的检测参数转让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的行为.
对于检测项目中未取得相关专项资质的可选参数,属于检 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给其 他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他的检测参数不 得分包.
(十五)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变更未通过的,其未履行完毕 的检测合同经委托方同意可继续履行,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检 测参数除外.
(十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报告 批准人.
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应经资质许可机关考核确认.
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 告无效.
(十七)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
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 当地检测监管系统.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 其在当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 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
式、流程、内容及相关要求,备案办理结果应同步向社会公布.
省级以下相关部门不得重复设置备案程序.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 建 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规范跨省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 构 及与其所开展业务有关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检测 行为.
(十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信息化 监管系统,指导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检测报告 电子化,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十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负责指导和监督 检测机构加强检测人员培训.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提出检测机构人员培训的要求和内容.
(二十)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内 部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负责对本企业 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其半成品(或产品)的出厂检验出具试 验报告,应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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