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 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 设过程中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 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 求,影响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 工程处理的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因质量事故 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当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 科学、依法依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 1 水利部发布
水利部规章 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 “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 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 督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和事故调查 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事故等级和报告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 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 故、一般质量事故.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 民币,下同)以上,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6个月以上;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3个月以上6个月 以下;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 2 水利部发布
水利部规章 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个月以上3个 月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5日以上1个月 以下的事故.
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 有关技术标准处理.
前款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事故处理所需的材料、设备、 人工等直接费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八条发现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位应当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拍照、录像,严格保护现 场,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因事故救援等原因需移动现 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及时封存 相关记录、检测、检验等证据资料.
第九条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和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在质量事故发现2小时内,向负责项 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 送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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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规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 情况,应当及时续报.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等级、建设地点、主 要功能、批复工期,项自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 (二)质量事故情况.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 (三)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四)估算事故等级.
主要包括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事故等级;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指 导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位做好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核实事故 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按照以下规定逐级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断为特别重 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初步判断为 较大质量事故的,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 理机构.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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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规章 流域管理机构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 立即报告水利部.
第十二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接到质量事 故报告后,应当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按照初步判断 的事故等级确定事故调查单位.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二)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三)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 (四)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调 查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负责调查的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单位应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调 查组成员,指定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 所需要的专业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 任务是: 5 水利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