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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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规章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1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河道采 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千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 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 有序开采、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 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依据.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法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报 1 水利部发布
水利部规章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拟订本行政区 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 法报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单位备案.

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 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因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生态环境保护以及 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需要修改长江采砂规划的,由长江水利委 员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 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关于采砂区、采砂量等的限制,但应当进 行充分论证并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定手续.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采砂的禁止采 砂期,其中,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 长江干流三峡库区段采砂的禁止采砂期.

第七条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 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的,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后,应当报长江水利委员 会备案.

第八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每一可采 2 水利部发布
水利部规章 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根据河势及航道变化、砂石补给、航运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 况,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对每一可采区的年 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九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 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对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河道演变分析; (二)采砂区选择原则与布置、砂石补给分析、采砂区可利用 砂石总量分析、开采控制条件、堆卸砂场设置、运砂方案等; (三)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 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分析,以及减免不利影响的 对策与措施; (四)采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机具、现场应急处置方 案等; (五)采砂作业管理措施; 3 水利部发布
水利部规章 (六)论证的主要结论.

第十一条实施采砂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 视的原则,依法组织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鼓励长江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规 范化开采.

第十二条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 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采砂的, 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 可证;其中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方吨以上的,在批 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 当按照条例规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 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第十 条规定提出采砂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受理 时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由本部门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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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规章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采砂活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 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 码; (二)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年度开采量; (五)开采时限; (六)作业方式和控制开采高程; (七)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八)采砂设备基本情况; (九)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十)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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