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060;35.040 A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 HY/T149-2013 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分类与判定规范 Thespecification of classification andjudgmentformarine surveillanceaffairs 2013-04-25发布 2013-05-01实施 国家海洋局 发布
HY/T149-2013 目次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 3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分类原则 4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分类体系 5海洋执法监察事件类型 6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判定 参考文献
HY/T149-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海监 第二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小勇、吴强、汤海荣、姜锡仁、何建苗、张相奎、刘如顺、赵玉慧、毕磊、王小丹、 许莉莉、王玉红.
HY/T149-2013 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分类与判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执法监察事件的分类原则、分类体系、事件类型和判定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海洋执法监察事件的统计、分析、判定等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海洋执法监察事件marinesurveillanceaffairs 违反海洋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海洋环境、违法使用海域、破坏海岛保护、破坏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侵 犯我国海洋权益的各类违法事件.
2.2 海域使用seaareanse 持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或使用特定海域不足 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注:改写HY/T123-2009,定义2.1.
2.3 海岛保护islandprotection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2.4 海底电缆管道submarinecableandpipeline 包括海底电缆和海底管道.
海底电缆是指铺设于海底用于通信、电力输送的电缆,包括海底光缆、 海底输电电缆;海底管道是指铺设于海底用于输水、输气、输油或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GB/T17502-2009,定义3.1] 2.5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foreign-relatedmarinescientificresearch 外方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等的调查研究活动.
2.6 溢油事故oilspillaccident 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或其他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原油及其炼制品泄漏事故.
2.7 海洋工程oceanengineering 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
2.8 海上倾倒dumpingat sea 海洋倾倒oceandumping 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行为.
注:海上倾倒包括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 1
HY/T149-2013 探开发及相关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行为.
但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 常操作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排放.
[GB/T15918-2010,定义5.2.5] 3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分类原则 3.1海洋执法监察事件以事件查处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分类依据.
4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分类体系 海洋执法监察事件分类体系由五个类型、四个层级组成.
五个类型分别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察 事件、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事件、海岛保护执法监察事件、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执法监察事件和涉外 海洋科学研究执法监察事件.
层次是对事件类型的细化.
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情况,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事件类型细化为二 个层次:海岛保护执法监察事件、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执法监察事件以及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执法监 察事件细化为三个层次;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事件细化为四个层次.
5海洋执法监察事件类型 5.1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事件 5.1.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事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事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a)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具体包括: 1)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白开工建设; 2)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3),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 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b)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方面,具体包括: 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即投入试运行; 2)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即投 人生产或者使用; 3)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4)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5)围填海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6)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 7)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 环境: 8)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 9)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 10)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