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99 G 75 Q/SH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36100542017 代替Q/SH 361 0054-2014 FGH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 2017-11-01发布 2017-12-01实施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 发布
Q/SH361005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Q/SH3610054-2014《FGH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
本标准与Q/SH3610054-2014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一范围中删除了产品具体制备工艺的描述(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企业标准编号进行了相应修改(见第2章,2014年版的第2章): 一产品分类和代号中增加了活性组分的类别(见第3章,2014年版的第3章): 技术要求中删除了金属含量的技术指标(见第4章,2014年版的第4章): -FGH-21、FGH-31产品外观中增加了三叶草和四叶草(见第4章,2014年版的第4章): 一-出厂检验中增加了出厂周期检验,活性指标列入出厂周期检验项目(见5.1,2014年版的5.1); 本标准由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技术信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艳、王月娜、宋春利.
本标准于2014年1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SH 361 00542017 FGH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氧化铝干胶粉为载体,添加一定活性组分制备的FGH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的产品分 类和代号、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所属产品适用于汽油固定床选择性加氢脱硫过程,根据用户加工方案的不同,选用不同牌号 的催化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816催化剂和吸附剂表面积测定法 Q/SH361230炼油催化剂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SH361913催化加氢、重整催化剂孔体积和孔径的测定低温氮吸附法 Q/SH361920条状和球状催化剂样品的采取与混合法 Q/SH361923条状催化剂长度分布的测定 Q/SH361926条状催化剂径向强度的测定 Q/SH361928条状和球状催化剂紧堆积密度的测定 Q/SH361933条状和球状催化剂及其载体平均粒径的测定卡尺法 Q/SH3370503加氢催化剂的活性评价 3产品分类和代号 本标准产品根据产品性能划分为4个品种,其产品名称和代号见表1.
表1FGH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产品名称和代号 产品名称 代号 活性组分 FGIH-11型加氢脱硫催化剂 FGII11 FGHH-20型加氢脱硫催化剂 FGI-20 FGH-21型加氢脱硫催化剂 FGI-21 钼钻系 FGHH-31型加氢脱碱化剂 FGH-31 4要求和试验方法 FGH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2.
Q/SH36100542017 表2FGH系列加氢精制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项 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FGB-11 FGH20 FGH21 FGH-31 外观 球体 球体 圆柱/三叶草/ 柱/三叶草/四 四叶草 叶草 目测 孔容/(ml/g) 不小于 0.45 0. 55 0.45 0.40 Q/SH 361 913 比表面积/(n/g) 不小于 180 220 240 210 GB/T 5816 径向压碎强度/(N/粒) 不小于 70.0 40.0 - Q/SHI 361 926 径向压碎强度/(N/mm) 不小于 10.0 8.0 Q/SH 361 926 堆积密度/(g/mlL) 0. 70~0. 80 0. 60~0. 70 0. 67~0. 77 0. 73~0 83 Q/SH 361 928 颗粒直径/mm 1. 3~1.5 2. 5~3. 5 2.5~3.0 1. 3~1. 6 Q/SH 361 933 长度分布(质量分数)/% 3mm~8mm 不小于 85 Q/SHI 361 923 长度分布(质量分数)/ 3mm~10mm 不小于 85 Q/SH 361 923 活性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Q/SH 3370 503 活性评价的控制指标以商务合同中的技术协议为准.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本标准表2中所列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本产品的出厂检验包括出厂批次检验和出厂周期检验.
出厂批次检验项目包括除活性以外的其他项目.
出厂周期检验项目为活性项目,在生产工艺和原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超过6批进行一次周期检 验.
5.2组批规则 以相同配方生产的若干个班样的产品组成一检验批,每批不超过50t,按批进行检验.
5.3采样 按照Q/SH361920的要求采取试样,取2kg作为检验和留样用.
5.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表2中的规定时,则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
并填写产品质量合格证 书.
5.5复验规则
Q/SH36100542017 出厂检验的结果如果有某项指标不符合表2中的规定时,应取保留样复验.
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表2 中的规定时,按Q/SH361920的规定重新自两倍的包装单元中抽取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检验,以重新取 样检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判定依据.
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 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Q/SH361230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