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行规(2024)1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 建行规(2024)1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 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通知》(川建标函(2024) 3159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建筑 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价的通知》(川建标函(2024)
3160号)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变化,结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投 标报价评审需要,现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 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相关内 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六条中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 (DBJ51/T048-2015,以下筒称《数据标准》)“调整为“《四川 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21,以下简称 《数据标准》)”.
二、将第十九条中“(十)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 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调整为“(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 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增加”(十)投标报价中应 填报而未填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 基础报价评审”调整为“(四)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四、将第二十五条调整为: “第二十五条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一)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分部 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 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 -2-
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 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低于 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 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 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撞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 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 认为其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 计取基础报价.
2.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 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 规费计取基础报价.
3.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 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报价.
(三)被判定为撞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的投标报价,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 -3-
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存在 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五、附件表格的调整 (一)删去“2.5.1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础分析记录表” 和“4.5.1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础评审表”两个表格.
(二)将“2.5.2规费计取基础分析记录表”名称调整为 “2.5.1规费计取基础分析记录表”.
(三)增加"2.9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分析记 录表”,详见附件1.
(四)调整“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表”,增加“投标人 应填报面未填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的”栏,详见 附件2.
(五)删去“4.5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表”名称,将“4.5.2规费计取基础评审表”名称修改为“4.5规费 计取基础报价评审表”.
六、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联测,并同步更新到“四川 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的检查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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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 4月1日.
2025年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应执行本通知.
附件:1.2.9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分析记录表 2.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