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规范 绿色生态船舶规范 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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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1章通则... 1.1一般要求. 1.2定义和术语. 1.3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 .6 1.4绿色生态技术附加标志 .8 1.5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与绿色生态技术附加标志的授予方式 .9 1.6图纸与资料要求. 1.7变更与修理 12 第1部分国际航行海船 13 第2章生态保护要求.. 13 2.1一般要求 13 2.2G-ECO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 14 2.3GHG排放控制 15 2.4防止外来生物转移 21 2.5环境友好 23 2.6检验要求 30 第3章环境保护要求. 33 3.1 一般要求.. 33 3.2G-EP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 34 3.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36 3.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43 3.5有害材料使用控制. 46 3.6检验要求 47 第2部分国内航行海船 51 第4章生态保护要求 ..51 4.1一般要求 51 4.2Gd-ECO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 52 4.3GHG排放控制. 52 4.4环境友好 54 4.5检验要求 54 第5章环境保护要求 56 5.1 一般要求 56 5.2Gd-EP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 57 5.3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59 5.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59 5.5有害材料使用控制 62 5.6检验要求.. .62 附录1船舶振动测量. .66 附录2船舶环境噪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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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旨在倡导发展和应用绿色与生态技术,促进造船业、相关制造业和航运业产业结构优化升 级,促进航运企业对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运输船队的节能 与环保水平,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船舶的低能耗、低碳排放、低污染、工作与生活环境舒适的目标.

绿色生态船舶采用先进技术在其生命周期内能安全地满足其预定功能和性能,同时实现提高能源 使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GHG)排放,减少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危害和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提升资源有 效循环利用.

绿色生态船舶包括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两大要素: (1)生态保护:主要包括影响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GHG以二氧化碳(CO)为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控 制、防止压载水及生物污垢造成的外来生物转移和环境友好(如船舶舒适性(振动、舱室噪声、室内气 候)、水下噪声和环境噪声).

(2)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对各类水污染物(如油类、有毒液体物质(散装及包装)、生活污水及灰水、 船舶垃圾等)和大气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颗粒物(PM)、消耗臭氧物质(ODS)、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等)的排放控制,以及对有害材料(如有害防污底(AFS)、石棉等有害物质)的使用 控制.

绿色生态船舶的目标包括: (1)生态保护目标为:防正和减少船舶营运对气候变化、水生态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2)环境保护目标为: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水域、陆地、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实现绿色生态船舶目标的功能要求包括: (1)安全的基本要求: ①船舶在完整状态下和破损情况下应具备适当的强度、完整性和稳性,构造和布置、机电设备和 系统、安全设备应适合船舶安全营运: ②船舶任何绿色生态技术的应用,应不导致降低船舶原有的安全水平.

(2)实现生态保护目标的功能要求: ①结合设计措施和有效操作控制,使船舶在同等载运能力和航速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能源 消耗: 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

就本规范面言,GHG主要控制二氧化碳(CO).

②在船舶安全前提下,用于船舶推进、船上人员生活、辅助机械正常运作所需的能源应最大限度 采用清洁能源、低碳或零碳能源: ③船舶除应满足《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如适用)适用要求外, 还应通过绿色生态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在设备、布置和操作上进一步降低压载水有害水生物及病 原体污染的风险: ④船舶应采取相应技术和操作措施控制和管理生物污垢以预防生物的转移.

③船舶结构、舱室布置和设备的安装应使船舶产生的振动和噪声危及人员健康的风险降至最小, 提高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舒适性: ③船舶设备布置及螺旋桨的设计应使船舶产生的水下辐射噪声对海洋生物的影响降至最低,船舶 设备布置及主辅机、锅炉等的排气系统的设计应使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对沿岸居民的影响降至 最低.

(3)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功能要求: ①船舶除应满足IMO环保公约(MARPOL公约、有害防污底公约、香港拆船公约)或《船舶与海上 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要求外,还应通过绿色生态技 术的创新与应用在设备、布置、操作和维护上进一步减少各类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风 险: ②船舶的设计、建造和维修鼓励和促进使用对人类和海洋生态无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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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通则 1.1一般要求 1.1.1本规范适用于申请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海船.

本规范分为 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国际航行海船,第二部分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

对于非中国籍且在有限航 区内营运的非国际航行海船,可基于船旗国主管机关决定参照国内航行海船的要求执行.

1.1.2本规范是CCS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旨在促进CCS入级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营运在满足国际 及国家关于船舶安全及环保规则的基础上,达到更高的环保和生态水平以及更舒适的船上工作与生活 环境.

1.1.3申请CCS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应满足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适用要求.

1.1.4申请CCS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还应考虑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

1.1.5自2020年7月1日起,申请入CCS船级的海船不再授予CLEAN附加标志.

已经获得CLEAN附 加标志的船舶,可继续按照原适用的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第8章的要求维护CLEAN附加标 志,也可按照本规范的适用要求申请授予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以替代原CLEAN附加标志.

1.1.6自2020年7月1日起,申请入CCS船级的海船不再授予原CCS《绿色船舶规范》中的绿色船舶 附加标志及相关附加标志.

已经按照《绿色船舶规范》获得相关附加标志的船舶,可继续按照原适用 的《绿色船舶规范》要求维护相关附加标志,也可按照本规范的适用要求申请授予绿色生态船舶附加 标志以替代原相关附加标志.

1.2定义和术语 1.2.1定义 1.2.1.1除另有规定以外,本规范有关定义如下: (1)残油(油泥):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 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压油和润滑 油.

(2)含油舱底水: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

进入舱底水系统 (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内底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

(3)残油舱:系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柜,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可从该舱 直接处理油泥.

(4)含油舱底水储存舱:系指在含油舱底水被排放、过驳或处理前收集含油舱底水的舱柜.

(5)生活污水:系指船舶上由人员或活的动物产生的污水,包括: ①任何形式的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②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③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④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废水.

(6)灰水:系指来自厨房洗涤、洗澡、洗衣和洗脸盆的排水.

但不包括本规范第1.2.1.1(5)条定义的 来自便器、医务室和动物处所的排水,也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

(7)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和 作业废弃物、塑料制品、货物残余、焚烧炉灰渣、食用油、渔具和动物户体.

(8)货物残余:系指MARPOL公约附则I、附则II和附则III未涵盖的且在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 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 下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灰尘或船舶外表面上的灰尘.

(9)食用油:系指用来或拟用来预制或烹饪食物的可食用的任何类型油或动物脂肪,但不包括用这 些油预制的食物本身.

(10)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于船舶的涂层、油漆、表面处理、表面或装 置.

(11)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水及其悬浮物.

(12)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系指用于处理压载水使其满足或者超过压载水公约第D-2条规定的 压载水性能标准的任何系统.

压载水管理系统包括压载水处理设备、相关控制设备、生产厂家指 定的管系布置、控制和监测设备以及取样设施.

BWMS不包括未设置BWMS时也会要求的包括管系、 闵、泵等在内的船舶压载水配件.

(13)有毒液体物质(NLS):系指在《IBC规则》第17或18章中列入污染类别栏、或在现行MEPC.2/ Circular中规定的或根据MARPOL附则II第6.3条规定经临时评估的被列为X、Y或Z类的物质.

(14)生物污垢:系指在浸入或暴露于水生环境的表面和结构上的水生生物(例如微生物、植物和动 物)的积聚.

生物污垢包括大型污垢和微型污垢.

大型污垢系指人类肉眼清晰可见的大型多细胞生物, 例如藤壶、管虫或藻类叶子:微型污垢系指包括细菌和硅藻及其分泌的粘液在内的微型生物.

仅由微 型污垢组成的生物污垢通常称为粘液层.

(15)《国内法规》: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并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船 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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