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CHINACLASSIFICATIONSOCIETY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 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HIPSECURITYSYSTEM 2019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11日 北京
目录 第1章 通则 3 第2章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7 第1节保安体系认证.. .7 第2节证 书 第3章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 10 第1节一般规定.. ..10 第2节文件和资料提供. .10 第3节船舶保安计划 ..0 第4节文件审查. .11 第5节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 11 第4章船舶保安体系审核. ..13 第1节一般规定. ..13 第2节初次审核.. ..16 第3节定期审核... .17 第4节附加审核 17 第5节临时审核... 18 附录1ISPS规则认证场景一最低要求 .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2ISSC格式 20 附录3临时ISSC格式.. ..24
第1章通则 1. 1. 适用范围 规定提供船舶保安体系的认证服务.
1.1.2.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如下类型的船舶的保安体系: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 (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1.3.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1.1.4.如果本社作为一个船旗国政府授权认可的保安组织(RS0)已涉及对悬挂其国旗的特定船舶的船 舶保安评估执行或其船舶保安计划的制定或修订,为避免利益冲突,本社不应接受该船舶保安 计划审批或实施审核认证的申请.
1.2. 等效 当本社认为一个船舶保安体系在其实施效果上等效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船舶保安体系时,则所 述船舶保安体系可以认为符合本规范要求.
1. 3. 定义和缩写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 3. 1. “SOLAS”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 3. 2. “ISPS规则”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于2002年12月12 日以第2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 3. 3. “审核准则”系指如下必要的船舶保安要求: (1)S0LAS第XI-2章第4、5、6、7和8条款: (2)S0LAS第XI-1章3、5条和S0LAS第V章第19条: (3)ISPS规则A部分第1.3、5至13节: (4)ISPS规则B部分第8至13节: (5)海安会通函MSC/Circ.1074《关于缔约国主管当局或指定机关授权认可保安组织的临时导则》 附件1第3-5段: (6)船旗国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如有时): (7)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1.3.4.“船舶保安体系”系指船上实施的程序、文件和有关记录的体系,通过对其检查以验证船舶对 ISPS规则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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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 安事件的威胁而采取船上措施所制定的计划.
满足ISPS规则和SSP中的计划安排,以及这些计划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以实现ISPS规则 的目标.
1.3.7.“保安设备”系指保安计划规定的用于实施保安措施的设备.
(1)保安设备是在船舶一个或多个位置安装、配备和设置的,预定用于阻止、监视、探测、观 察潜在保安威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或设施,从广义意义上说,保安设备可包括设备、装置、 技术系统、标识、结构关闭装置等技术系统.
(2)某些设备具有双重作用,诸如甲板照明用于正常的船舶操作,也发挥保安作用.
1.3.8.“船舶物料”系指: (1)用于船舶的保养、维护、安全、操作或航行的材料: (2)用于船舶的乘客或船员安全或舒适的材料,包括船舶乘客或船员的伙食.
和资料.
敏感性信息和资料可包括: (1)有关保安计划、安排的信息 (2)脆弱性评估报告/信息 (3)保安设备的技术规格和位置 (4)保安设备的局限性信息 (5)敏感性电文等 个部分的一次训练事件.
1.3.11.“演习”系指一个涉及船舶或港口设施一个功能要素的全面训练事件,并测试通讯、协调、可 获得资源和响应.
1.3.12.“验证”系指通过评估客观证据,对适用的审核准则得到满足的认定.
注:客观证据可以通过观察、测量、试验或其他手段获得.
注:审核发现能表明是否符合审核准则,也能指出改进的机会.
1.3.14.“缺陷”系指不满足特定的要求,但没有危及到船舶在保安等级1、2和3时船舶的操作能力.
它也可以被称为不合格.
1.3.15.“严重缺陷”系指不满足特定的要求,危及到船舶在保安等级1、2和3时船舶的操作能力.
它 也可以称为严重不合格.
的声明,如果不予纠正则将来可能会导致缺陷的发生.
1.3.17.“船舶保安员(SS0)”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 第4页
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联络.
1.3.18.“公司保安员(CS0)”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 订、提交批准、和随后得以实施和保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1.3.19.“公司”系指船舶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们已从船舶所 有人处承担船舶经营的责任,并同意承担ISPS规则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1.3.20.“证书”系指按ISPS规则要求签发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简称ISSC)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简称临时ISSC).
在船上的满足S0LAS第XI-2/6.2-6.4和IM0.MSC.147(77)性能标准的系统.
1.3.27.“海上保安审核员”系指按规定要求接受正式培训的本社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和船上审核的 人员.
1.3.28.“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海上移动平台、高速船、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或船/船活动 安全的任何行为或情况.
1.3.29.除非另有说明,本规范中未列明的其他术语的定义参照SOLAS公约、ISM规则和ISPS规则中的 定义, 1.4.认证申请和费用 1.4.1.要求本社进行船舶保安体系认证和保持已获得的认证的船舶,船舶所属公司应向本社或本社指 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签订认证服务协议.
1.4.2.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定或服务协议规定向认证单位支付认证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 用.
1.5. 责任及限定 1.5.1.本社将充分地确保船舶保安体系认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接受授权的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的 监督. 1.5.2.本社签发的证书只是本社在船舶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和实施了一个船舶保安体 系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保安体系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保 安体系面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
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行为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