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修改通报 2021 2021年7月1日生效 北京
简要说明 基于最新科研成果、用户意见等,以《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和《钢 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9修改通报为基础,完成了《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21修 改通报的编制工作,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在船体篇主要有如下调整: (1)根据客船的设计需求,研究修订了客船结构布置等要求.
(2)根据罐式散装水泥船的设计需求,调整了适用范围,补充完善了结构布置和总 强度要求.
2、在轮机篇主要有如下调整: (1)根据散装水泥罐的检验需求,完善了散装水泥罐的相关技术要求; (2)根据用户意见,对船用齿轮箱的齿轮轴直径、空气管的横截面积、滚动轴 承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3、电气篇主要调整如下: (1)根据设计需求,调整了配电系统的最高供电电压,新增了电气附具的技术要求.
(2)根据相关技术要求的修订,协调修订了电缆的绝缘材料、电缆安全载流量的要 求,删除了磷酸铁锂电池的技术要求.
4、其它篇主要有如下调整: (1)纳入珠江水系规范法规适应性研究成果,补充了航行于珠江水系船舶的锚泊及 系泊设备、螺旋桨等特殊要求、漓江游览船结构特殊技术要求: (2)根据公务船设计需求和相关研究成果,明确和完善了公务船构造技术要求、补 充船体结构抗碰擦补充要求.
总则 2定义 2.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的定义如下: (9637)公务船:系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第1篇船体
第2节结构设计原则 1.2.4结构连续与过渡 1.2.4.8桥楼、首尾楼端壁处的侧壁应向首尾或船中延伸至等于桥楼上层建筑高度的距离,并应弧 形过渡.
过渡侧壁板的厚度应较侧壁板增厚1mm.
过渡侧壁板应设置垂直加强筋,其弧形边缘应有面 板或型钢.
第5节通风筒、空气管、排水管、排水舷口、舷窗和舷门 1.5.3空气管 1.5.3.1一航行于A、B级航区或急流航段船舶的空气管口应具有防止外部水进入的关闭装置.
第6节结构布置 1.6.4防撞舱壁/尾尖舱舱壁的布置 1.6.4.1防撞舱壁一般应设置在距首垂线0.05~0.1L范围内.
如满载水线以下的任何部分自首垂线 向前延伸,例如球鼻,则上述规定的距离应自下列任一点来量计,取小者: (1)这类延伸部分的长度中点: (2)首垂线以前船长的1.5%处.
对于船长小于等于30m的船舶,劈撞舱壁距首垂线的距离应不夫于3m-防撞舱壁可设置在距首垂 线距离0.05L~3m范围内.
1.6.5双层底或防撞边舱的布置 1.6.5.3对于1.6.5.1(4)所述的船的,当船长大于60m时,机舱应设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双层底或 防撞边舱:当船长小于等于60m时,若机舱内确有困难不能设置完全满足有关要求的双层底或防撞边 舱时,则应经本社同意,并满足主管机关有关破损稳性的要求:机舱外的舱室,若未设置满足有关要求 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时,则应满足主管机关有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对于1.6.5.1所述船舶的机舱外 舱室,当未设置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或所设置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不满足本节1.6.5.2要求时,应满足 主管机关有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1.6.5.4对于1.6.5.1(2)所述的船舶和1.6.5.1(3)所述船长小于等于-40m的船舶,若未设置满是 有关要求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时,则应满足主管机关有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下列船舶的机舱,当未 设置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或所设置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不满足本节1.6.5.2要求时,则应满足主管机关 有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1)船长小于或等于40m航行干J级航段客船: (2)船长小于或等于40m航行三峡库区客船.
1.6.5.5对于1.6.5.1(3)所述船长大于40m的船舶,当船长大于60m时,机舱应设置满是有关要 求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当船长小于等于-60m时,若机舱内确有困难不能设置完全满足有关要求的双 层底或防撞边舱时,则应经本社同意,并满足主管机关有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机舱外的舱室,若未 设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时,则应满是主管机关有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下列船舶的机 舱,当所设置的双层底或防撞边舱确有困难不能满是1.6.5.2要求时,则应满足主管机关有关破损稳性 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