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CAT 中国船级社 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 2021
ICA 中国船级社 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 2021 生效日期:2021年7月1日
总目录 总 则. .0-1 第1篇 船体 1-1 第2篇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 2-1 第3篇 电气装置 3-1 第4篇 冷藏及速冻装置 4-1 第5篇 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5-1 第6篇 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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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 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 2021 总则
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21 总则 1适用范围 1.1除另有规定外,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以下 简称本规范)适用于船长L大于等于24m的钢质远洋渔船(以下简称渔船).
1.2船长L小于24m的渔船可参照本规范要求执行.
1.3凡申请取得或保持CCS船级的渔船,尚应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篇 及第8篇第5章的相关规定.
1.4船用产品的检验与发证尚应符合CCS的有关规定.
1.5除另有说明外,本规范适用于新船和渔船新安装的船用产品.
1.6极地航行渔船可参照《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的相关适用要求.
1.7远洋渔船的材料和焊接应符合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相关规定.
2等效与免除 2.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渔船,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 这些渔船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渔船的营运时,经CCS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 但需有等效措施,以保证渔船安全.
2.2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 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 有同等效能.
2.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 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CCS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 代替和等效方法.
3规范生效 3.1除另有说明外,规范(含修改通报)发布后,一般在3个月后生效,其生效日期 注明在相应篇的第1页或的雇页上.
3.2规范生效前建造的渔船,原则上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规范要求.
重大改建渔 船,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适用于新规范.
3.3如经建造厂、船舶人和CCS同意,对建造中的渔船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 同样,如新规范的要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可同意建造中的渔船采用新规范的要求.
不管何 种情况,均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3.4本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额布日期有关,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4规范解释 4.1CCS颁布的规范、指导性文件及其他有关的解释权属CCS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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