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263-202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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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30 GB CCS G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8263-2024 代替GB 28263-2012、GB 28261-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安全管理规程 Regulations of safety management for the civil explosive products’production and sales enterprise 2024-11-28发布 2024-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28263-202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综合安全管理 6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7生产工艺管理 8设备与设施管理 9作业场所管理 17 10运输(装卸)与储存管理 19 11试验与销毁(销爆)管理 22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26 附录A(资料性)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方法 82 附录B(规范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附录C(规范性) 密闭机械剪切式乳化器的主要技术参数 31 附录D(资料性)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 32 附录E(资料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火灾、爆炸、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33 参考文献 35
GB 2826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气囊气体发生器用点火具生产安全技术条件》.

与GB28263-2012、GB28261-2012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企业安全负责人""临时人员”工业炸药柔性生产线"备案""报备”等术语和定义(见 3.2 3.8 3.19 3.21 3.22) ; 中 (见 3.5、3.6、3.7、3.9、3.10 、3.18,GB 28263-2012 的 3.4、3.5 、3.6、3.7、3.8、3.16); 一删除了涉及法律、规章等规定事项的表述(见GB28263-2012的4.1、4.3、4.7); 一增加了企业应对民爆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要求(见5.1.6及附录A); "一增加了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要求(见5.1.8); -更改了企业生产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的规定,并给出了满足24h连续的生产安全条件(见 5.2.4 GB 28263-2012 的 5.14) ; 更改了企业开展科研试验活动管理的规定(见5.2.8,GB28263-2012的5.22); 增加了企业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参加本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活动时,应从省级及以上民爆行业 专家库中选取的规定(见5.2.9); 增加了民爆物品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现场混装炸药车的生产信息动态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见5.2.10); 一增加了在民爆物品生产区域内允许生产与许可产品配套材料(除自用外还有外销)的安全管理 要求(见5.2.11); 增加了生产线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的管理要求(见5.2.12); 删除了原标准5.15,内容与4.3合并(见GB28263-2012的5.15); 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一章,并将原标准中涉及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内容并人该章(见 第6章); -更改了原标准第6章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内容,以及整合行业标准涉及现场混装炸药、安 全气囊用点火具、海上救生烟火信号产品、增南防霍火箭弹的工艺过程要求,进行了优化和取 舍(见7.1、7.2,GB 28263-2012的6.1、6.2); 增加了柔性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管理要求(见7.1.4); -增加了企业应针对“安全联锁装置校验”制定工艺技术文件的要求(见7.1.5); 增加了工业炸药及其工业炸药制品不合格品不应在线上处理,以及不合格品工房使用和产品 处理的管理要求(见7.2.16); -增加了退役、拆解回收火药/炸药应用于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管理要求和技术措施(见7.2.17); -增加了新建、改(扩)建或技改年许可产能(双班)超过180001的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线应满 足的要求(见7.2.18); 增加了现场混装炸药管理规程的内容(见7.2.19、7.2.20、7.2.21); 增加了安全气囊用点火具生产相关安全要求(见7.2.22、7.2.24);
GB 28263-2024 一更改了危险性建筑物工作间内裸露、干态的危险品存药量超过1kg时应设置与危险品相匹 配的灭火设施或灭火系统(见7.2.22.GB28261-2012的3.6); 增加了海上教生烟火信号产品生产中相关安全要求(见7.2.23、7.2.24); 增加了增雨防霍火箭及炮弹产品生产、储存中的相关安全规定(见7.2.24、7.2.25); 一增加了危险性生产工作间温度有安全要求的执行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见7.2.26); 更改了生产工作间生产过程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相关要求(见7.2.26、8.8.6,GB28261-2012的 3.7) ; 更改了涉及专用生产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见8.1.1、8.1.2,GB28263-2012的7.1.1、7.1.2、 7.1.3) ; 一更改了机械设备的一般要求的部分内容:其中密闭式乳化器、混合器、基质或炸药输送泵等存 在机械剪切、摩擦的部位应采用有效强制冷却措施,并设有超压泄爆装置(见8.2.1.1, GB28261-2012的7.2.1.1);增加了处理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生产工艺余料、不合格品返工 全措施(见8.2.1.4); 增加了现场混装炸药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要求(见8.2.1.8); 更改了动火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见8.2.2.6b),GB28263-2012的7.2.2.8b)]; 更改了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的内容(见8.2.3,GB28263-2012的7.2.3); 一增加了在实施智能制造、无人化等新型工业化方面,遇到电气设备选型、射频通讯以及自动导 航车辆等进人民爆生产、仓储库等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见8.3.1.3、8.7.9和10.1.1.5); -更改了作业场所管理中定员、定量的表述方式,删除了附录D,修改了定员、定量规定,并将范 围扩展至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炸药混装车、库房等场所(见9.2,GB28263-2012的8.2): 理实际需要(见GB28263-2012的9.2.2); 副除了不属于本文件管理范畴的产品包装要求(见GB28263-2012的3.9); 增加了在生产区装车站台和库房装卸民爆物品时,企业应安排运输车司乘人员在防护屏障外 指定地点等待的规定(见10.1.1.9): 一更改了民爆物品道路运输车应符合GB21668的要求,同载车还应符合QC/T993的有关要求 (见10.1.2.2 10.1.2.3 GB 28263-2012 的 9.1); 更改了产品厂(库)区外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GB21668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建立道路运输民 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见10.1.2.2,GB28263-2012的3.10); 增加了“装卸”一节,并规定了装有民爆物品的车辆临时需要在库区过夜的具体要求(见10.2); 增加了在生产区、性能试验场允许存放少量工业雷管过夜的规定(见10.3.4); 增加了租用库房管理规定(见10.3.9); 增加了“销爆“节(见11.4); 更改了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见12.1 GB28263-2012的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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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总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GB28261-2012,GB28263-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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