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99 CCS A 20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224-2021 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基本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forestablishinghousekeepingservice credit archives 2021-01-06发布 202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本,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 11224-2021 目次 前言 范围 6信息 7档案管理 8社会监督 附录A(规范性)信用档案基本信息, 附录B(规范性)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息 附录C(规范性)信用档案公共信用信息 参考文献.....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本,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 11224-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爱侬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家庭服务业协会、北京中青家政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青山、李洁璐、张穆森、林军玉、陈林、王君、莫小英、李莉芬.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一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本,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 11224-2021 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政服务信用档案建立的基本原则、信息采集、信息整理、档案管理和社会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对我国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管理、实施信用监管等.
其他涉及家政服务信用的相关领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117-2018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家政服务housekeepingservice 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政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 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
3.2 家政服务员housekeeping service attendant 根据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3. 3 信用主体creditsubject 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T22117-2018 2.4] 3. 4 信用信息creditinformation 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状况相关的各类信息.
[来源:GB/T 22117-2018 2.22] 3.5 信用档案creditarchives 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
[来源:GB/T 22117-2018 3.8] 3. 6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creditarchivesmanagementsubject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本,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 11224-2021 负责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包括各类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金业和其他家政服务组织.
4基本原则 4.1合规性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在建立信用档案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 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4.2客观性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真实、客观地处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不应有选择性进行取舍、分割、随意 修改或删除.
4.3安全性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在采集、整理、保存和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防止信用主体隐私泄露.
4.4有效性 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采用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关联度高的信用信息,信息内容应及时、有效.
5信息采集 5.1基本要求 5.1.1信用档案管理主体应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流程.
5.1.2信用档案管理主体采集信用信息时应征得信用主体同意并约定使用用途.
5.2信息来源 信用档案信息来源应包括: 一一信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一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 一一媒体、媒介: 一一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机构或个人.
信息服务平台 5.3采集方式 5.3.1公开方式 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5.3.2约定方式 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采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5.3.3其他方式 通过除5.3.1和5.3.2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采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
5.4采集内容 5.4.1总则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本,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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