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120.10 C27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7701-2007 草鱼出血病细胞培养灭活疫苗 Cell cultured inactivatedvaccine against hemorrhagic disease of grass carp 2007-12-18发布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SC7701-2007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淡水养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雪平、沈仁澄、杨广智、罗毅志.
SC 7701-2007 草鱼出血病细胞培养灭活疫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鱼出血病细胞培养灭活疫苗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草鱼出血病细胞培养灭活疫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草鱼出血病hemorrhagic disease of grasscarp 草鱼在人工养殖过程中或自然条件下,受到草鱼出血病病毒感染而发生的一种以全身性出血为主 要病症的疾病.
3.2 草鱼出血病细胞培养灭活疫苗cell cultured imactivated vacine against hemorrhagic disease of grass carp 将草鱼出血病病毒接种到相应的细胞株中进行离体培养增殖,获得的病毒培养液经化学和物理方 法灭活后制成的疫苗.
半数致死量(LD)lethaldose50 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以特定的途径接种动物,在一定时间内能致死50%动物的剂量.
4要求 4.1物理性状 本品静置后,上层为橘红色澄明液体,底层有少量白色沉淀物,振摇后呈均匀混悬液.
4.2 pH 为7.0~7.2.
4.3无菌性 应无细菌和霉菌.
4.4甲醛残留量 应不超过0.1%,
SC 7701-2007 4.5安全性 将本品作肌肉或腹腔注射体长13cm左右的健康草鱼种,共20尾.
每尾注射剂量为0.5mL.
在 25℃~28℃水体中饲养15d,鱼均应正常.
4.6效力 疫苗的免疫保护率应在80%以上,免疫期不少于12个月.
5试验方法 5.1物理性状检验 采用感官检验,见4.1.
5.2pH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版三部附录32页《pH值测定方法》规定执行.
5.3无菌检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版三部附录15页《无菌检验或纯粹检验法》规定执行.
5.4甲醛残留量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版三部附录25页《甲醛残留量测定法》规定执行.
5.5安全性检验 按4.5执行.
5.6效力检验 将安全性检验合格的疫苗,用无菌生理盐水稀释10倍,肌肉或腹腔注射体长13cm左右的健康草 d.然后用100LD毒价的病毒液以0.5mL/尾的剂量,分别注射免疫组草鱼和未经免疫的对照组草鱼 各20尾,同时设未经注射操作的自然养殖同规格草鱼20尾作空白对照.
试验鱼养殖水质应符合GB 11607的要求.
攻毒后的草鱼在25℃~28℃的水体中饲养15d,每天观察并记录各组的死亡鱼数,攻毒 48h后开始统计死亡鱼数.
其中,对照组草鱼的死亡数必须达到16尾以上(即对照组死亡率在80%以 上).
计算各组的死亡率后,按公式(1)计算免疫保护率: do 式中: p免疫保护率,单位为百分率(%); d.
一对照组鱼的死亡率,单位为百分率(%); d一免疫组鱼的死亡率,单位为百分率(%).
5.7免疫期检验 取接受免疫并在自然状态下养殖一段时间后(12个月内)的草鱼,按5.6进行效力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5 a)产品投产时; b)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SC 7701-2007 d)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和物理性状.
检验合 格并附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2检验组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总则“制品组批与分装"的规定执行.
6.3抽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总则“制品检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4判定规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总则“制品检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包装 疫苗应均匀混合后分装在盐水瓶中,规格为100mL/瓶和500mL/瓶.
同时,每毫升疫苗加人氢氧 化铝胶0.2mL(氢氧化铝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版附录178页《氢氧化铝胶生理盐水稀 释液配制及检验法》规定执行)、L-精氨酸1.0mg,并加适宜抗生素.
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 制品质量标准总则“瓶签与包装的规定”执行.
制品的包装箱中应附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见附录A.
7.2运输和贮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总则“制品的贮存、运输和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8保质期 疫苗在4℃冰箱中保存,不超过10个月;室温(25℃~30℃)保存不超过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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