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ampling protocolsfor aquatic animal quarantine at producing area 2008-05-16发布 200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SC/T7103-2008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喜模、陈辉、陈爱平、朱泽闻、邹勇、黄春贵、段翠兰、方草、郭闻、郭立新、王 习达.
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术语和定义、采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方法.
确 立了水生动物产地检疫的采样依据.
给出了水生动物产地检疫的采样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水生动物产地检疫样品的抽样和采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088-2000出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OIE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第三版,2000)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水生动物aquatic animal 来自养殖水体或者自然水体中的软体动物、甲壳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哺乳类及其遗传材料、 3. 2 批次batch 同一养殖场内或自然水体,以同一水域、同一品种、环境及养殖条件相同的水生动物为一个采样 批次.
4采样要求 4.1采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采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4.2采样地点为水生动物产地.
4.3采样应视分析对象和疫病种类而定.
对已发病水生动物优先尽快进行取样.
4.4采样过程中应避免对病原分析结果有影响的因素发生,防止样品被污染.
4.5采样工具应满足病料采集要求,做到无菌、无毒、清洁、干燥、无污染,不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5采样程序 5.1采样方案的制定 应包括采样的地点范围、对象、依据、方法、类别、微量和采样时间、检测项目等.
5.2采样准备 确定采样人员、准备采样工具、容器、采样辅助设施和采样记录表格等.
5.3采样实施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严格按采样方案进行现场采集,填写《现场采样记录》, 并交被采样单位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样品采集后及时编号标识,并确保编号的
SC/T 7103-2008 唯一性.
6采样记录 6.1现场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采样要求进行现场采集,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见附录A).
内容包 括被采样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环境条件(气温、水温、光照等)、样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编号、样品状 态及外观描述、检测项目、检测目的等,并交被采样单位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采 样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采样位置周围的环境情况、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并作好记录, 必要时拍照或画出采样地点的示意图.
在采样现场,若无固定参照物,可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定 位仪对采样地点进行具体描述.
6.2《现场采样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采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采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 份寄(交)检疫任务下达部门.
7采样方法 根据水产养殖的池塘及水域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从每个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
8采样对象及数量 8.1由于采样动物的个体差异、采样地点的环境条件不尽相同,故在本标准中对所采样品的处理不作 硬性规定,应视疫病种类检测需要而定.
一般情况下采集水生动物整体.
8.2对有临床症状的水生动物的采样对象及采样数量.
对有临床症状的水生动物,必须挑选临床症状 明显的活体或濒临死亡的水生动物.
每一采样批次,一般根据水生动物样品的大小取10尾~20尾即 可.
8.3对外表健康无临床症状的水生动物采样对象及采样数量.
没有症状的按表1中2%感染率时采 样数要求取样,原则上每个采样批次采150尾(要有代表性)(见表1).
8.4对于特殊样品如较大个体,无法采集水生动物整体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作一定处理,但必须由具 取合适的水生动物组织.
表1根据假定病原感染率确定的采样数量(尾) 单位为尾 群体大小(尾) 2%感染率时采样数 5%感染率时采样数 10%感染率时采样数 50 50 35 20 100 75 45 23 250 110 50 25 500 130 55 26 1000 140 55 27 1 500 145 55 27 2 000 145 60 27 4 000 145 60 27 10 000 145 60 27 100000或以上 150 60 30 注:挑白Ossiander and Wedemeyer,1973.
合 9样品封存 9.1采样人员和被检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2
SC/T 7103-2008 9.2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抗 震性.
9.3现场采样一般为活体,符合水生动物检疫的相关要求;水生动物组织需在4C以下封存.
9.4每份样品应分别加贴采样标签,注明被采样单位、采样编号、采样人和采样日期.
10样品运输 10.1采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尽早送达检验实验室.
10.2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10.3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11样品登记 11.1水生动物检疫实验室在接到样品和采样单时,应立即登记,对样品状态及外观进行详细描述,对 各个检疫项目以及具体要求进行确认,并于采样标签上覆盖性加贴实验室流转时的样品标签,标注样 品名称和样品受理编号.
11.2样品登记完后及时将样品进人实验室流转和分样检疫.
12样品保存 12.1检疫实验室必须要有保存样品的必需条件.
12.2病毒组织样品必须在一20℃以下条件保存;细菌等组织样品分离后保存;寄生虫用固定液固定后 常温保存. 12.3水生动物产地样品,自发出检疫报告后阳性样品需保存6个月方可作废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