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1 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7201.5-2006 鱼类细菌病检疫技术规程 第5部分:白皮假单胞菌白皮病诊断方法 Rules for quarantining bacterial diseases of fish Part 5:Diagnostic method for white skin disease 2006-12-06发布 2007-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SC/T 7201.5-2006 前 言 SC/T7201《鱼类细菌病检疫技术规程》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 一第2部分:柱状嗜纤维菌烂鳃病诊断方法; 一第3部分:嗜水气单胞菌及豚鼠气单胞菌肠炎病诊断方法; 一第4部分:荧光假单胞菌赤皮病诊断方法; 一第5部分:白皮假单胞菌白皮病诊断方法.
本部分为SC/T7201的第5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力、邹为民、徐忠法、姜兰、周瑞琼、罗晓松.
41
SC/T 7201.5-2006 鱼类细菌病检疫技术规范 第5部分:白皮假单胞菌白皮病诊断方法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鱼类白皮假单胞菌白皮病(white skindisease)的诊断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鱼类白皮病的诊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8652-2002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 SC/T7014-2006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7201.1一2006鱼类细菌病检疫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用技术 SC/T7201.2-2006鱼类细菌病检疫技术规范第2部分:柱状嗜纤维菌烂鳃病诊断方法 3病原体与流行情况 3.1主要病原体 白皮假单胞菌(Pseudoonas dermoalba).
3.2流行情况 主要危害鲢、端,草鱼和青鱼有时也可发生,特别是对鱼苗及夏花鱼种危害较大.
全国各地都有发 生.
水温25℃以上为流行季节,当鱼体碰伤或体表被寄生虫损伤时,易发生.
4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在检验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常用试剂与染色液的配 制应符合SC/T7021.1-2006中附录A的规定.
微生物生化鉴定管可代替相应的试剂.
4.1七叶灵.
4.2醋酸铅.
4.3氯化汞.
4.4明胶.
4.5脱脂奶粉.
4.6可溶性淀粉.
4.7柠檬酸铵铁.
4.8几丁质.
4.9酪氨酸.
4.10过氧化氢.
4.11葡萄糖.
43
SC/T 7201.5-2006 4.12溴麝香草酚蓝.
4.13乙醚.
4.14碘液.
4.15革兰氏染色液.
4.16kovacs试剂.
4.17格里斯氏(Griess)试剂.
4.18鞭毛染色剂.
5培养基 5.1胰陈琼脂培养基.
5.2Christensen氏枸橡酸培养基.
5.3硝酸盐液体培养基.
5.4休和利夫森二氏培养基.
5.5明胶培养基(配制见附录A) 5.1~5.4的培养基配制见SC/T7201.1-2006的附录B.
6设备和器械 按SC/T7201.1-2006第4章的规定执行.
7采样 遵照SC/T7014-2006第4章的规定.
8病原菌的分离 8.1平板划线分离 用接种环取被检物在胰陈琼脂培养基平板上划线.
可采用各种不同的常规划线方法,需尽量使其 产生单个分散的菌落.
在25℃恒温培养24h~96h.
8.2纯培养 按SC/T7201.1-2006中7.3的规定执行.
9诊断 9.1临床诊断 9.1.1活动情况 病鱼行动迟缓,病情严重时,头部向下,尾部向上,与水面垂直.
9.1.2外部检查 发病初期,尾柄处发白,以后迅速扩展蔓延,背鳍基部后面的体表全部发白.
9.2实验室诊断 9.2.1样品处理 取少量病灶处黏液放在载玻片上,加上2滴一3滴无菌水,盖上盖玻片,在显微镜下观察;取病灶处 黏液在胰陈琼脂培养基平板上划线分离、培养.
9.2.2镜检 在载玻片上滴一滴蒸馏水,取少许菌苔于水滴中,尽量分散,自然干燥.
滴加鞭毛染色剂甲液染色 44
SC/T 7201.5-2006 20min,用蒸馏水冲洗,晾干后,加乙液染30s~60s,加热,使其稍冒蒸汽而染液不干,冷却后用蒸馏水 冲洗.
在显微镜下观察.
9.2.3生化检验 9.2.3.1假单胞菌病原性检验 9.2.3.1.1菌落观察 在胰陈琼脂平板上25℃培养2d左右,观察培养基颜色变化.
9.2.3.1.2鞭毛观察 鞭毛染色按GB4789.28-1994中2.7的规定执行.
镜检.
9.2.3.1.3糖发酵实验 将分离菌在休和利夫森二氏培养基管穿刺接种,28C培养24h.
试验管变为黄色,判为阳性.
9.2.3.1.4甘露醇发酵实验 黄色,判为阳性.
9.2.3.1.5氧化酶实验 按GB/T18652-2002的2.2.2的规定执行.
9.2.3.1.6乙醇氧化实验 以乙醇代替休和利夫森二氏培养基中的糖,使乙醇终浓度为1%,可不加琼脂,28℃培养24h.
试 验管变为黄色,判为阳性.
9.2.3.1.7明胶液化实验 将分离菌在明胶培养基管穿刺接种,28℃培养2d.
明胶凝块部分或全部变为可流动的液体,则为 明胶水解阳性.
10结果判定 10.1病原菌 10.1.1临床检验结果符合9.1的规定;菌落不呈黄色;革兰氏染色为阴性;极生鞭毛;氧化酶试验阳 性;葡萄糖发酵试验、乙醇氧化试验、甘露醇试验、明胶水解实验阴性.
可判断病原菌为白皮假单胞菌.
10.1.2血清学检验,涂片上有棕色细长颗粒,颗粒大小与杆菌一致,或生化检验符合以下特性者 可判定病原菌为柱状噬纤维菌: a)菌落形态特征符合9.2的规定,革兰氏染色为阴性; b)明胶液化试验、酪素水解试验、硝酸盐还原试验、过氧化氢酶试验、硫化氢试验为阳性; c)淀粉水解试验、七叶灵水解试验、几丁质分解试验、分解纤维素试验、酪氨酸水解试验、靛基质 试验、硫化氢试验、枸橡酸盐利用试验、过氧化氢酶试验、葡萄糖利用产气试验为阴性.
10.2综合判定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