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11-2023 饲料原料 小麦次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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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20 CCS B 46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11-2023 代替NY/T211-1992 饲料原料 小麦次粉 Feedmaterial-Wheat shor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 质 文 正 参考件 2023-02-17发布 发布

NY/T 211-2023 前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NY/T211-1992(饲料用次粉),与NY/T211-199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水分、租蛋白质、粗纤维和粗灰分的含量等级指标(见4.3,1992年版的4.1、6.1);增加了 淀粉的含量指标(见4.3); b)增加了取样的具体规定(见第5章): e)更改了试验方法的具体内容(见第6章,1989年版的第7章); d)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 e)更改了包装、储存和运输(见第8章,1989年版的第9章),增加了标签和保质期的规定(见第 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全国畜牧总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朴香淑、许啸、黄强、王红亮、贺腾飞、龙沈飞、王军军、刘岭、王黎文、李平、马红、张 泽字、马东立、马嘉瑜.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2年首次发布为NY/T211-199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行业 质 文 版 参考件 正 为 将平台 联系电话010-59194426
NY/T 211-2023 饲料原料小麦次粉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饲料原料小麦次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 输、储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饲料原料小麦次粉生产者声明产品符合性,或作为生产者与采购方签署贸易合同的依 据,也可作为市场监管或认证机构认证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 GB/T6434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0647饲料工业术语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8饲料原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8868饲料中水分、租蛋白质、粗纤维、租脂肪、赖氨酸、蛋氨酸快速测定近红外光谱法 GB/T20194动物饲料中淀粉含量的测定旋光法 3术语和定义 GB/T1064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技术要求 4.1外现与性状 粉状,色泽一致,呈浅褐色.

无霉变、无结块且无异味.

4.2夹杂物 不应掺入饲料原料小麦次粉以外的物质,若加入饲料添加剂抗氧化剂、防霉剂时,应标明其名称.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粗纤维,% <35 ≤5.5 ≤7. 0 租灰分.% 210 水分.% ≤13. 5 注:各项理化指标含量除水分以原样为基础计算外,其他均以88%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4卫生指标 应符合GB13078的要求, 5取样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6.1外观与性状 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正常光照、通风良好、无异味的环境下,观察其色泽和形态, 并唤其气味.

6.2夹杂物 按GB/T14698的规定执行.

6.3粗纤维 按GB/T6434或GB/T18868的规定执行,其中GB/T6434为钟裁方法.

6.4粗灰分 按GB/T6438的规定执行.

6.5粗蛋白质 按GB/T6432或GB/T18868的规定执行,其中GB/T6432为仲裁方法.

99 按GB/T20194的规定执行.

6.7水分 按GB/T6435或GB/T18868的现定执行,其中GB/T6435为仲裁方法.

6.8卫生指标 按GB13078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相同材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日期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3001.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与性状、租灰分和水分.

7.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项目.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生产工艺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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