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 120. 20 CCS F69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647-2023 核电厂退役总体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emissioning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2023-05-26发布 2023-11-26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20647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 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俊杰、胡冬梅、丁然、隆涛、李志华、康云鼎、李强、周焱、张海峰.
NB/T 206472023 核电厂退役总体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退役的一般要求,以及退役策略、退役计划、源项调查、退役设计、退役实施 准备、退役实施、退役完成、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停闭的核电厂的退役,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960. 5 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 4960. 8 核科学技术术语第8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19597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GBZ 2.1 工作场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放射性废物分类》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第65号 3术语和定义 GB/T4960.5和GB/T496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退役demissioning 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使核设施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 求.
3. 2 退役计划demissioning plan 在核设施全寿期管理中,为其将来能安全退役所做策划或实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3 停闭permanent shutdown 核设施已经停止运行,并且不再启动.
注:停闭期间可按照运行许可或经监管机构核准调整后的许可开展一些退役准备工作.
4一般要求 4.1核电厂退役应遵循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并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4.2核电厂退役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场址无限制开放.
4.3退役目标应确保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安全,免受或减少来自退役阶段产生的放射性或非放射性 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同时又不给后代留下不适当的负担,包括额外的健康风险和安全风险.
NB/T20647-2023 4.4核电广退役应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确保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 可能性均保持在合理可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4.5核电厂退役应遵循废物最小化原则,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4.6核电厂全寿期内均应考虑并落实便于退役的措施.
4.7在核电厂选址阶段应按照立即拆除退役策略进行场址选择评价,在安全分析报告中应论证退役策 略的可行性.
4.8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制定便于退役的技术要求:在安全分析报告中应对便于退役的设计和措施进 行分析评价,并初步论证退役的可行性.
4.9在核电厂建造阶段应落实便于退役的设计和措施:在安全分析报告中对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4.10在核电厂调试、运行阶段应注重数据的积累和文件资料的保存,并筹备退役资金,退役资金应涵 盖退役计划中所描述的活动,并应建立退役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
4.11在核电厂停闭前应做出退役安排.
始退役实施.
4.13应对计划开展的退役活动,以及退役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等进行安全评价.
4.14应建立退役综合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体系覆盖到退役的方面,保证退役职责和责任的有效落 实:实施退役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安全开展退役活动的必要技能、专业知识,并得到有效培训.
4.15应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退役理念和成熟退役经验,尽可能采用经验证的先进退役技术和装备.
5退役策略 5.1核电厂退役策略应选择立即拆除.
5.2应对退役策略进行合理化评估和论证,确保工作人员、公众安全及环境安全,免受或减少来自退 役产生的放射性或非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危害,保证核电厂始终维持在安全状态,并能达到规定的退役终 态.
5.3对于多堆场址,应充分考虑与其他运行核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关系,为整个场址制定整体退役策略.
5.4当技术因素、资金因素、安全环境要求、场址在未来的预期用途、与场址内其他核设施的关系等 现实条件不满足立即拆除退役策略要求时,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或管理措施,为退役提供切实可行的 条件保障.
5.5如果核电厂意外停闭,应对退役策略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对退役策略进行修订:如果意外停 闭是由事故造成,必须在退役前使设施恢复到安全状态.
6退役计划 6.1每个核电厂都应制订退役计划,退役计划的制订应始于设计阶段.
6.2退役计划的范围应覆盖核电厂全寿期的各个阶段,应对核电厂各阶段与退役相关的活动作出 计划、规定和安全评价,并在整个寿期内不断更新.
6.3退役计划应按照立即拆除退役策略为依据制订.
6.4在核电厂设计阶段应制订初步退役计划:在建造、运行阶段应对退役计划定期修订和完善,至少 每5年修订一次,或在发生重大更改时应对退役计划进行修订:在核电厂进入退役阶段前,应形成最终 退役计划.
的核电厂,各阶段的退役计划格式基本相同,退役计划内容应与核电厂所处阶段相对应,详细程度应逐 次加深.
NB/T206472023 6.6在制订初步退役计划时,应初步明确退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内容、源项调查(实施阶段)计划、 去污计划、拆除计划、退役进度计划等:在制订和修订退役计划时,应逐步对退役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源项调查(实施阶段)、去污、拆除、吊运、二次解体、废物整备管理等退役活动进行详细描述,应逐 步明确各项退役活动的实施计划:在制订最终退役计划时,应明确每项退役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法和将要 达到的预期结果.
6.7对于尚未制订退役计划的已运行的核电厂,应尽快补充编制相应阶段的退役计划.
6.8在核电厂整个寿期内,应保存与退役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在制订退役计划时应参考和借鉴设施设 计、设施改进和设施运行史.
7源项调查 7.1应以核电厂安全退役为目的,编制详细的核电厂源项调查方案,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源项调查的 目的、范围、内容、方法、设备仪器、计划和安全措施等.
7.2核电厂设计阶段,对源项进行预测或估算,为初步退役计划制定提供依据.
7.3核电厂运行阶段,根据运行史进行存留量估算,为退役计划的更新提供源项依据:必要时,可在 运行阶段开展适当的源项调查工作.
7.4核电厂停闭后,应及时开展源项调查,对系统、部件和结构实行彻底地放射性普查,确定核 电厂的放射性状态:通过直接测量或计算,或两者并用的方式评价放射性物质的总量和组成,包括分辨 放射性物质、非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确定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特征、主要放射性核素、放射性 活度和数量.
7.5应根据源项调查结果编制源项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能够为退役计划和退役方案的制定提供充分 的源项输入.
7.6退役实施前,应对源项调查结果进行复查.
7.7退役实施过程中,应对调查内容逐步深化、对不可达位置补充调查,不断修正完善源项调查结果.
7.8源项调查结果应作为退役设计和开展相关退役活动的依据.
8退役设计 8.1退役设计工作应在最终退役计划的基础上开展,一般包括退役总体设计和退役施工设计.
8.2退役设计工作应遵循辐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原则,并进行安全分析和必要的计算与验证,制定有 效的安全措施:应遵循废物录小化原则,安全、经济、合理地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采用新技术和设 备时应进行充分的验证.
8.3退役总体设计至少应编制退役总体技术方案、质量保证大纲、安全分析报告、事故处理预案、应 急预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总体性文件.
8.4退役施工设计应根据退役总体技术方案,对放射性物项拆除、非放射性物项拆除、退役去污、放 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及非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辐射防护、辐射监测、退役总体进度计划等专 项工作进行详细设计,编制具体的工作大纲、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工艺操作程序和安全要求等设计文 件,以及非标准工装设备的设计等.
7 8.5应在退役实施前完成退役设计,退役设计工作宜进行仿真验证和评价.
9退役实施准备 9.1在停闭期间应做好核电厂安全监管和维护,并可持续满足停闭期间和将来退役实施期间对系统设 备的使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