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120.20 F 65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716-2024 核电厂退役放射性物项拆除要求 Requirements for dismantling of radioactive items in the demissioning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2024-05-24发布 2024-11-24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 207162024 目次 前 言 核电厂退役放射性物项拆除要求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股要求 5详细要求 6安全管理 7质量保证
NB/T2071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滕磊、李志华、杜德福、许锋、王帅、王小兵、康云鼎、杨建、付文峻、张中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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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207162024 核电厂退役放射性物项拆除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退役放射性物项拆除的基本安全要求以及拆除过程中的废物管理、安全 管理、质量保证等.
本文件适用于非事故关闭的压水堆核电厂退役放射性物项拆除工作,因事故而关闭的压水堆核电厂 和其他堆型的核电厂退役放射性物项拆除要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薪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960.8核科学技术术语第8部分:放射性废物管理 GB1271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4960.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放射性物项radioactiveitems 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建(构)筑物、系统、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通称.
4一般要求 4.1应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采取适当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项拆除活动所引起 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不超过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 平.
4.2应遵循放射性废物最少化的原则,使进行处置的废物数量(体积)降到合理地最低.
4.3应在核电厂退役过程中尽可能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使其经济合理.
4.4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5应尽可能的优先拆除高辐射水平物项的原则,对不能优先拆除的,应进行屏蔽处理.
4.6对关键放射性物项的拆除,在拆除前必须明确拆除目的和范围,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规程包括 但不限于条件保障、拆除工艺、进度计划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4.7应采用经验证的工艺和技术,涉及安全的重要设备和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调试和试验.
4.8应视情况对放射性物项实施去污.
5详细要求 5.1拆除条件准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应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总体设计文件的准备和部分拆除程序的制定: b)应明确拆除过程中应具备的或可能需要的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c)对于拆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在该拆除开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 保障措施:
NB/T 207162024 d)对于拆除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应在该拆除开始前准备好并进行调试: e)对于待拆除的放射性物项,辐射防护与监测应满足相关要求.
5.2方法和技术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a)待拆除的放射性物项的类型和特性,如材质、大小、形状和可达性等: b)通用、成熟的切割、拆卸和遥控操作能否满足使用要求: c)对工作人员和一般公众的辐射危害,如活化和表面污染的水平、气溶胶的产生和辐射量: d)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空间条件: e)二次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和数量,以及对废物后处理的综合考虑: )当涉及到专用的设备和工器具时,应明确对研制或外购工作的要求; g)对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综合考虑: h)考虑不同工艺间的连续性.
5.3应制定拆除工艺,并满足以下要求: a)拆除使用的设备的操作、去污和维护应尽可能简单; b)当进行可能产生气载污染的切割和拆卸操作时,应计划充分的包容并加以论证: d)应有效地控制二次放射性废物向环境排放; e)应评估每项任务对邻近的系统和构筑物的影响以及对进行中的其他工作的影响.
5.4系统、设备拆除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系统、设备的拆除应按照“从外到内、从上到下、先管路后设备"的顺序,遵照放射性水平由高 到低的原则: b)反应堆本体等带有活化部件的大型设备的拆除,应考虑到充分的屏蔽,可采用水下切割或远距 离遥控切割等方式: c)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等带有自屏蔽特性的大型设备的拆除,应结合现场条件,采取就地 拆解的方式或转运至放射性废物整备场地进行拆解的方式: d)U型管的拆除,应充分考虑放射性废液在管内的残留: e)放射性系统、设备拆解后的体积、重量等应满足GB12711中关于包装的要求: f)系统、设备品运前,应详细规划吊运路径,充分考虑吊运活动对其他作业的影响: g)消防设施、三废处理设施、通风系统等具有特殊功能的系统、设备应在其他系统设备拆除后进 行拆除: h)在系统、设备拆除过程中,应对设备连接管道的开口、建(构)筑物内残留段的开口进行封堵.
5.5建(构)筑物拆毁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建(构)筑物拆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诉除活动对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 b)建(构)筑物拆毁过程中,应遵循优先拆除覆商板、贯穿件等金属物项的原则,对不能优先 拆除的金属物项应做好防护处理; c)金属覆面板的拆除应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遵照放射性水平由高到低的原则,尽量避免 造成放射性污染扩散; d)应根据放射性污染普查结果,采用剥离装置对污染的混凝土结构进行剥离去污: e)混凝土结构拆解后的体积、重量等应考虑吊运的要求,吊运前,应详细规划吊运路径,充分 考虑吊运活动对其他作业的影响: f拆除前应确定污染水平和污染深度,优先考虑通过去污实现建(构)筑物清洁解控后按常规 工业建筑拆除,去污过程中应做好放射性物项和非放射性物项的隔离,以避免污染扩散.
5.6拆除过程中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选择拆除工艺时,应采用合适的流程,使其产生的废物体积小,放射性物质浓度低,并且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