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 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 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 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 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 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 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 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 的非”“”“”“”“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 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 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 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 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 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 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 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 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 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 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 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 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 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 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 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 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 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廊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 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 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 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 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 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 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 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 图,以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 面布置图,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所包含的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以及各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
第八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 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