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89--2017 ICS 03. 080. A16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govemment affairsservice of subdistrict 2017-09-21发布 2017-09-2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089-2017 目次 1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政务事项 5办理方式 6办理人员要求 7办理流程与要求. 8质量监督与评价.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直接办理流程图 附录B(资料性附录)非直接办理流程图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可代行办理流程图 附录D(资料性附录)受理通知书. 附录E(资料性附录)可陪同办理流程图. 附录F(资料性附录)可上门办理流程图.
MZ/T08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南京市栖 霞区人民政府尧化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越良、汤晋苏、徐始珠、操文荣、赵诺奇、余斌、龚毅城、陈骏、李敏、 郝海波、李振家、贺更行、李亚娟.
本标准于2017年9月21日首次发布.
MZ/T 089-2017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政务事项办理的术语和定义、政务事项、办理方式、人员要求、办理流程、办理 要求以及质量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街道政务事项的办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人事部民政部(2006-07-20)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民政部(2012-12-28)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街道subdistrict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在市辖区、不设(市辖)区的市的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
3.2政务事项governmentaffairsmatters 为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事务服务事项.
3.3政务事项办理人员governmentaffairsservicer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办理行政事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
4政务事项 政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社会保障服务事项 住房保障服务事项 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老龄服务事项 双拥优抚服务事项 残疾人服务事项 人口计生与卫生服务事项 准信息服 公共文化、群众体育服务享项 社会组织备案服务事项 5办理方式 5.1直接办理 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由街道办理人员当场受理 并立即办结.
5.2非直接办理 5.2.1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经街道审核同意后,由服务 对象向上级政府或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程序.
5.2.2非直接办理提倡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5.2.2.1代行办理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并提出委托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