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040.03 P50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112-2018 行政区域界线界线勘定 Administrativeboundary-Boundarysettlement 2018-11-05发布 2018-11-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MZ/T1122018 目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准备工作 5勘界实施 6检查验收 7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8上报. 附录A(资料性附录)16方位图 参考文献...
MZ/T112-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福祥、张清华、吴坚、樊榕、闫雪怡、刘志聪.
MZ/T 112-2018 行政区域界线界线勘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准备工作、勘界实施、检查验收、起草行政区 域界线协议书、上报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796-2009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1831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MZ/T069-2016行政区域界线界线联检省级 MZ/T070-2016行政区域界线省界界桩制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行政区域界线administrativeboundary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 权的分界线.
[MZ/T069-2016,定义3.1] 3. 2 界线勘定bundary settlement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实地调查、勘察地形,确定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位置 走向,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图的工作过程.
3.3 界桩boundary pillar 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是行政区域界 线的永久性标志.
[MZ/T069-2016,定义3.4] 3. 4
MZ/T 112-2018 界桩点point of boundary pillar 用于设置界桩的陆地固定位置点.
注:界桩点位于行政区域界线之上或两侧.
3.5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protocolof administrativeboundary 确定毗邻行政区域界线(3.1)走向及边界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3. 6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map attached toprotocol ofadministrativeboundary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所附的标绘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具体位置的图件.
注1:改写GB/T 17796-2009,定义3.4. 注2:根据界线信息与修测后的界线地形图叠加一起制作而成,与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作用.
4准备工作 4.1人员 4.1.1组成 由界线毗邻双方共同派出勘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工作实施人员.
4.1.2培训 对参与界线勘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质量标准的培训.
4.2调查研究 4.2.1收集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a)各级人民政府划定或核定界线的有关文件、协议及地图: b)毗邻行政区域土地、林业、水利、农牧业等资源利用现状资料及相关权证; c)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处理边界地区资源权属问题的有关资料; d)最新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行政区划图: e)其他有关界线的文件、地图和资料等.
4.2.2走访调查 向毗邻双方的基层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a)边界地区双方的管辖情况: b)双方是否发生过边界争议,所涉边界的位置及长度; c)边界争议地区双方的人口分布、民族情况、政权建制、户籍管理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4.2.3实地踏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