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080. 99 A 16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113-2018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规范 2018-11-05发布 2018-11-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 1132018 目次 前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具体规则 6管理利用 附录A(资料性附录)保密协议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有关通用代码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异常信息备注说明举例 参考文献.
MZ/T113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山东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涛、郝红梅、潘红春、石伟、郑毅、顾雪连、刘彩霞、张卫东.
MZ/T 1132018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的基本要求、具体规则以及管理利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补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1.2-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 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3304-1991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GB/T6565-2009职业分类与代码 GB/T18391.1-2009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MDR) MZ/T012-2014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编码 MZ/T082-2017婚姻登记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8391.1-2009和MZ/T082-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婚姻登记marriageregistration 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MZ/T 0822017 2. 2] 信 3. 2 婚姻登记档案marriageregistrationarchives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材料.
3.3 婚姻登记信息系统informationsystemformarriageregistration 婚姻登记机关录入婚姻登记信息、保存婚姻登记档案的电子信息系统.
3.4
MZ/T 1132018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additionalrecordingof marriageregistrationarchives information 对未进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由婚姻登记机关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行 为.
3.5 数据元dataelement 由一组属性规定其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GB/T 18391. 12009 3.3. 8] 4基本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尊重历史原则 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应为补录的唯一依据,补录人员不应更改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4.1.2可录尽录原则 对于原始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完整的,应本着挽救档案的目的进行录入.
4.2补录范围 4.2.1时间范围 1950年4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之日起至今.
4.2.2内容范围 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补发婚姻登记证业务产生的婚姻登记纸质档案.
4.2.3管理范围 婚姻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以及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婚姻登记档案.
4.3补录流程 --汇集整理; -一数据录入: --档案扫描; 一一校对补正.
4.4补录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应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工作.
承担补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 遵守相关信息保密规定,必要时应签订《保密协议》(参见附录A).
4.5设施设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