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080. 99 A 16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114-2018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Specification of training formaritalregistration clerk 2018-11-05发布 2018-11-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 1142018 目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师资教材 6培训内容 7组织管理 8改进与提升.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培训班评价表.
参考文献.
MZ/T114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江苏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涛、仲锦、郝红梅、徐中伶、蔡健、金梅、夏雯慧.
MZ/T 1142018 婚姻登记员培训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员培训的总体要求、师资教材、培训内容、组织管理、改进与提升等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员的培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82-2017婚姻登记术语 3术语和定义 MZ/T082-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婚姻登记员maritalregistration clerk [MZ/T 0822017 5. 1] 3. 2 婚姻登记员培训ltrainingforaritalregistration clerk 为满足婚姻登记工作需要对婚姻登记员的能力和素质进行培养和训练的活动.
4总体要求 4.1婚姻登记员培训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
4.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婚姻登记员培训制度,实现婚据登记员培训的制度 化、规范化管理.
4.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至少每2年安排本辖区婚姻登记员参加一次培训.
MZ/T 1142018 4.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举办的婚姻登记员培训建立数据库,并及时对数 据库信息进行更新.
婚姻登记员培训数据库应包括以下信息:班次名称、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参 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名单、考核题库、评估表意见等.
5师资教材 5.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民政系统有关人员,或聘请具备法律职业、心理咨询 或其他领域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就婚姻登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实务操作、执法能 力、心理辅导等内容分别进行授课.
5.2民政系统授课人员应熟练掌握婚姻登记有关法规政策及标准,具备3年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或婚 姻登记窗口实务工作经验.
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年对民政系统授课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5.3法律职业、心理咨询或其他领域授课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相关实务工 作经验:相关领域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5.4婚姻登记员培训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教材,应以民政部编写的有关汇编书籍为 基础,地方相关文件标准为补充.
6培训内容 6.1婚姻登记职业道德培训应包括: 工作职责; 服务意识; 素质修养等.
6.2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方面的培训应包括: 信息服务平台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6.3婚姻登记实务操作培训应包括: 婚姻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