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080. 99 A 16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16-2018 婚姻登记设施设备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2018-11-05发布 2018-11-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 1162018 目次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要求 4具体要求 参考文献
MZ/T 116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厦门市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涛、郝红梅、葛东升、房伟、蔡健、施晓琼、夏雯慧、刘彩霞、张卫 东、陈雪芬、高凤英、韩韬轶、陈珺.
MZ/T 1162018 婚姻登记设施设备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24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3基本要求 3.1婚姻登记机关的环境布局应符合MZ/T024中4.2.1.1、4.2.1.2和4.2.1.3的要求.
3.2婚姻登记机关应有单独的出入通道.
3.3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建筑入口、室内走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763-2012 有关规定.
3.4婚姻登记机关的整体布置应符合履行婚姻登记职责、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弘扬 标准信息服 婚姻文化的需求.
4具体要求 4.1标识标牌 4.1.1婚姻登记机关标牌的制作及悬挂应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要求.
4.1.2婚姻登记机关应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该标识的使用应符合《全国婚姬登记工作标识 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4.2主功能区 4.2.1总体要求
MZ/T 1162018 4.2.1.1婚姻登记机关应包括候登区(大厅)、婚姻登记区(室)、档案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 导室等主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布局应紧凑合理.
4.2.1.2主功能区应安装视频音频监控设备,视频音赖监控设备应符合GB/T28181-2011的要求.
4.2.1.3婚姻登记区(室)、档案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应设有指示牌,指示牌尺寸不应 小于100mm×150mm.
4.2.2候登区(大厅) 4.2.2.1候登区(大厅)中的设施设备应符合MZ/T024中4.2.2的要求.
4.2.2.2年工作量5000件以上的,候登区(大厅)应配备排队叫号设备.
排队叫号设备应具备取号 排队、语音呼叫、屏幕显示、重复呼叫、查询人数等功能.
4.2.2.3候登区(大厅)应设置咨询台,咨询台高度应在900mm~1100mm之间.
咨询台上应摆放 服务指南等免费信息资料.
4.2.2.4候登区(大厅)内应设置功能区分布图和导向牌,并标明消防安全通道.
4.2.2.5候登区(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应展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关内容.
4.2.3婚姻登记区(室) 4.2.3.1婚姻登记区(室)可分为结婚登记区(室)和离婚登记室.
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 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4.2.3.2婚姻登记区(室)应符合MZ/T024中4.2.3和4.2.4的要求.
4.2.3.3婚姻登记区(室)宜设置预约窗口.
预约窗口的布设,应符合日常预约登记需求,并满足 作为绿色通道或应急窗口的需要.
4.2.3.4婚姻登记室应有工作人员专用通道.
4.2.3.5结婚登记窗口或婚姻登记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配有一个登记台,台面宽度不少于900mm、高度不低于800mm; 一一配有1把登记员座椅和两把当事人座椅: 一一配有电话、计算机、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服务评价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 设备.
4.2.3.6婚姻登记区应配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报警系统.
4.2.4档案室 4.2.4.1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独立的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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