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080. 99 A 16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117-201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 2018-11-05发布 2018-11-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117-2018 目次 前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般要求 5具体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婚姻登记材料归档 参考文献.
MZ/T117-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北京市民政局、江苏省民 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厦门市 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涛、何文丽、李航航、郝红梅、葛东升、房伟、蔡健、夏雯慧、施晓 琼、刘彩霞、张卫东、陈雪芬、高凤英、韩韬轶、陈珺.
MZ/T 117201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以及范围分类、归档保管、利用移交、鉴定 销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2006-01-2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婚姻登记材料marriageregistration materials 婚姻登记机构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等业务过程中形 成或采用的,对确认婚姻关系具有凭证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电子文件等不 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3. 2 婚姻登记档案marriageregistration archives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材料.
3. 3 电子文件electronic document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形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 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MZ/T 1172018 [GB/T 18894-2002,定义3.1] 3. 4 电子档案electronicarchives 按一定原则和方法整理并归档的电子文件.
4一般要求 4.1婚姻登记机构应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婚姻登记材料做好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利用、移交、鉴定及销毁等工作,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4.2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与管理应以保证其凭证性与可利用性为主要目的.
4.3婚姻登记机构应对婚姻登记档案中记载的婚姻当事人信息予以保密.
4.4婚姻登记机构应设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构、部门或岗位,并配备熟悉档案工作的专 (兼)职管理人员.
4.6婚姻登记机构应健全制度、领导分管、明确职责、规范技术与方法四项并重,为婚姻 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制度、技术与人员保障.
4.7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技术应用、管理方法、人员培训等方面,为婚姻登记 机构提供指导与帮助.
5具体要求 5.1范围分类 5.1.1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细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或采用的婚姻登记材料,均应归档.
5.1.2婚姻登记档案材料的分类,应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9条”的要求进行 分类.
5.1.3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分类详见附录A.
5.2归档保管 的规定.
5.2.2婚姻登记机构应设置与本单位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室.
档案室应符合防火、防 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光、防虫、防水等基本要求.
5.2.3电子档案的保管,应符合GB/T18894-2002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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