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进定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 称《观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 1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地工要求内容,促透北京 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糖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错施费的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工程必须按癌《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 在原有监时设、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茶础上,对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 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 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活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 于调整益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 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5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原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黄称该文作)的工程, 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 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回费用 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 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麦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 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 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 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送:国家发改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