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379-2024 9 6.1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应符合GB175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 规定。
6.2细骨料 细骨料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
6.3外加剂 外加剂应符合GB8076的规定。
6.4膨胀剂 膨胀剂应符合GB/T23439的规定。
6.5掺合料 粉煤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的规定,硅灰应符合GB/T27690的 规定。
6.6钢纤维 钢纤维应符合GB/T39147的规定。
6.7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要求 7.1细度 风电淮浆料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4.75mm。
7.2抗压强度 风电灌浆料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风电灌浆料的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A80 A100 A120 A140 1 d ≥30 >35 >40 >45 抗压强度/MPa 3d ≥50 ≥60 ≥70 ≥80 28 d ≥80 ≥100 ≥120 ≥140
T/CECS10379-2024 7.3其他性能 风电灌浆料的其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风电灌浆料其他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 序号 检测项目 海上风电淮浆料 陆上风电淮聚料 GMH GML 1 氧离子含量 ≤0.06% 帮水率 0 初始 >290 度/mm u oe 260 率 6 24h与3h差值 0.02 静力受压弹性量/GP 15 水 8试验方 8.1 一般规 8.1.1试验环境 温度应为(20±5)℃,相对湿度不宜低于50%;标准养护环境温接应为(20±2)℃,相对 湿度不应小于95% 养护水温度应为(20士2)℃。
8.1.2排合用水应符合GJ63的提定。
8.1.3试验前材料均应在标准试验环境中放置不少于24h。
8.1.4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 按产品说明书推荐的配比进行计量,搅拌时长不宜少于240s。
制备、咸型过程中不应振动、插搞,成型22h~24.h拆模,放置于标准养护环境中养护至规定龄期。
生 产厂家对搅拌工艺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要求进行。
8.2细度、流动度和竖向膨胀率 按JC/T986的规定进行,流动度应采用截锥流动度测试方法。
8.3抗压强度 按GB/T17671的规定进行。
T/CECS 10379-2024 8.4氯离子含量 按GB/T176的规定进行,氯离子含量应以风电灌浆料总量为基准,不包含钢纤维。
8.5泌水率 按GB/T50080的规定进行泌水试验。
8.6静力受压弹性模量 按GB/T50081的规定进行。
8.7抗冻等级 按GB/T50082的规定进行抗冻试验(快原法) 8.8氯离子扩散系数 按GB/T50082的规定进行抗氯离子渗透试验(RCM法)。
8.9水陆强度比 按GB/T37990的规定进行 9检验规则 9.1批号和取样 9.1.1批号 同类产品虚以2001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1日 个检验批计 9.1.2取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取样总量不应少于试验需要 最小量的1.5倍,试样应混合均匀。
9.2检验 9.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泌水率、流动度、签向影胀率、1d抗压强度、1d水陆强度比。
9.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7章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若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验; d)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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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10379-2024 9.3判定规则 9.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第7章的要求时,应判定本检验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两项及两项 以上指标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判定本检验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仅有一项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 要求,应重新取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时本检验批产品应判定为合格品,复检不合格时应 判定为不合格品。
9.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第7章的要求时,应判定本检验批产品为合格品。
若有两项及两 项以上指标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判定本检验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仅有一项指标检验结果不符 合要求,应重新取样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时本检验批产品应判定为合格品,复检不合格时 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10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合格证、运输和贮存 10.1包装 风电灌浆料产品宜采用袋装,袋装每袋净质量不应少于标识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的总质量 不应少于标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