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Medical organizatio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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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服务平台 2020-02-28发布 2020-02-28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可行技术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4 10合规判定方法. 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18 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20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等相关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规定、合规判定 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I/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I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Organization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 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3.2医疗污水Medical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 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 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3.3特殊医疗污水Special MedicalWasiewaicr 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 等科室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 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
3.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系统平台未包括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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