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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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Terminal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标准信息服务平 2020-02-28发布 2020-02-28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1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2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3 8环境管理合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5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6 10合规判定方法 ..16 附录A(资料性附录)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 .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20 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24 附录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25 附录E(资料性附录)颗粒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参考方法 -28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 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 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 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滚装船码 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 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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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 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 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 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 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 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 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拉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JTS 149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 156 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码头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erminal 本标准指通过码头装卸、转运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等 干散货并配套相应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与通用散货 码头排污单位.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

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 息表.

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者码头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码头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专业化矿石泊位/通用散货泊位)、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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