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水产品加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d processing industry-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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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 2020-02-28发布 2020-02-28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3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5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5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8 10合规判定方法. 6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参考方法 .2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附录C(资料性附录)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24 附录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2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4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水产品加工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 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 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 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 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息服务平台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1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9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指以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加工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廉及 鱼糜制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特殊时段specin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生产期production period 指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填报相应信息表.
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 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