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08-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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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1208-2021 ronment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 再生金属 Self-monitoringtechnology guidelinesforpollution sources -Non-ferrousmetal metallurgyindustry- secondarynon-ferrousmetal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信息服务平 2021-11-13发布 2022-01-01实施 生态环境 部发布
HJ1208-2021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5监测方案制定.. 6信息记录和报告.. 7其他.. CH Sushuw 息服务平台
HJ1208-202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 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 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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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208-20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 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 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铝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E 2规范性引用文件 d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 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方发电及锅炉 HJ 863.4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31574、HJ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HJ1208-2021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3.2 再生铜排污单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

3.3 再生铝排污单位secondary aluminumpollutantemissionunit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

3.4 再生铅排污单位secondaryleadpollutantemissionunit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

3.5 再生锌排污单位secondary zinc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以废杂锌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业.

3.6 n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a n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 、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E c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5.1.1.1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 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1.2排放铅、砷、镍、镉、铬、、汞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持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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