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1225-2021 环境空气臭氧的自动测定 pue 化学发光法 Ambientair-Automaticdeterminationofozone- Chemiluminescence method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信息服务平 2021-12-16发布 2022-03-01实施 生态环境 部发布
HJ1225-2021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方法原理, 5干扰和消除 6试剂和材料 7仪器和设备.
8分析步骤, 9结果计算与表示 10准确度 1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2注意事项.
AushuN 息服务平台
HJ1225-202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 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洗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铁岭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信息服务平台 ii
HJ 1225-2021 环境空气臭氧的自动测定化学发光法 警告:一氧化氮和臭氧为有毒有害气体,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泄漏,按要求做好防护.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
仪器量程为0nmolmol~500nmol/mol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K,101.325kPa)下的检出 限为4μg/m²,测定下限为16μg 2规范性引用文件 n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NO、O、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NO、O、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2、NO2、O、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0 3术语和定义 c E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臭氧传递标准ozone transferstandard 依据相关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再现或者准确分析、可以溯源到更高级别或者更高权威标准臭氧浓度 的可运输仪器设备.
臭氧传递标准用于传递臭氧一级标准的量值或者用于校准监测站点的臭氧分析仪.
注:臭氧传遥标准根据工作原理分为发生型实实位递标准和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
根据在臭氧量值逐级传递中所处 的位置,分为二级传递标准、三级传递标准和四级传递标准.
3.2 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productiveozonetransferstandard 该类传递标准仅含有臭氧发生器,不含有紫外光度计,通过调节发生器的功率等方式调整发生的臭 氧浓度,不能对发生的臭氧浓度进行实时测定.
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仅适用于对现场臭氧分析仪开展质 量控制工作,不适用于校准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
3.3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analyticalozone transferstandard 该类传递标准含有紫外光度计,能够实时测定臭氧发生器发生的臭氧浓度.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可 用于校准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和现场臭氧分析仪.
部分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自带 臭氧发生器,可在发生臭氧的同时测定臭氧浓度,对臭氧发生器进行实时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