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74-2022 ronment 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leatherwaste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of Ecolo 行 信息服务平, 2022-12-24发布 2023-04-01实施 生 态环境 部发布
HJ1274-2022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收集、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 8环境管理要求. CH 息服务平台
HJ127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含铬皮革废料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 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皮革协会、四川 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CH E 信息服务平台 ii
HJ 1274-2022 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 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含铬皮革废料 利用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装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8402 皮革和毛庆化学试验六价铬含量的测定: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续防治技术导则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QB/T 1995 工业明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202i年第2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含铬皮革废料chromiumcontainingleatherwastes 皮革、毛皮鞋制及切前过程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铬废碎料.
HJ1274-2022 3.2 绝干样品absolute dried sample 在102C土2℃下烘干至恒重的含铬皮革废料样品.
4总体要求 4.1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建设项目选址不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 别保护的区域内.
4.2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含铬皮革废料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并符合许可证有关要求.
4.3含铬皮革废料污染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采取措施减少含铬皮革废料产生量, 尽可能对含铬皮革废料进行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含铬皮革废料荧烧和填埋量,控制环境风险.
4.4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以及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措施.
4.5在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处置过程中,因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含铬皮革废料应 及时收集,并返回含铬皮革废料贮存设施或利用、处置工艺过程.
4.6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噪声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利 用和处置.
d 4.7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 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ob 5收集、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o 5.1含铬皮革废料应按修边、削匀等工序来源分类收集,不应掺入其他固体废物.
5.2含铬皮革废料应使用符合GB12463中II类包装规定的塑料编织袋、纸袋、桶类或箱类等不易撒 内.
5.3含铬皮革废料的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7的规定.
5.4含铬皮革废料的转移工具(包括传送带、运输车辆等)应具有防雨、防涉漏、防遗撒等措施,防 止转移过程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5转移含铬皮革废料的,应当按照《危险变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选 择适宜的路线,尽量避开环境敏感点.
5.6含铬皮革废料卸载区应设置隔离设施及警示标志.
卸载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含铬皮革废料的危害 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6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含铬皮革废料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用于生产工业明胶、工业蛋白、含铬蛋白复标剂、再生革、植 绒粉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含铬皮革废料利用产物中六价铬含量宜低于3mg/kg(以绝干样品计): b)利用含铬皮革废料制备的工业明胶中重金属含量宜符合QB/T1995中的限值要求; c)利用含铬皮革废料制备的工业蛋白中重金属含量宜符合QB/T1995中的限值要求: d)含铬皮革废料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HJ10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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