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42.1-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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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42. 1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monitoring Part 1generalrul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2-16发布 2021-03-01实施 生态环境 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监测实施方案编制 5监测用船及安全.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 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 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增加了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安全相关内容; 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 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息服务平台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 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 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 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 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 GB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HJ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442.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HJ442.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HJ442.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HJ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
境影响监测 HJ442.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HJ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近岸海城offshorearea or near-shorearea 与大陆、岛屿、群岛等海岸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 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近岸海域为沿岸低潮线向海12海里以内的海域.

3.2 入海河流sea-goingrivers 执行GB3838或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入海的河流、沟、渠.

3.3 直排海污染源pollution sources directly discharged into sea 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设施向海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陆域或海上污染源,包括工业 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

其中,陆域直排海污 染源指由大陆或岛屿直接排入海域或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下游的直排海污染源.

3.4 特征参数characteristicparameter 影响海域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明显改变海岸线和海底地形的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 水深)和生态敏感目标生物等.

3.5 例行监测routine monitoring 确定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发展趋势的一种监测类别.

具有较长的监测周期性,在一 定监测能力条件和评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状况需求下,监测项目、频次、时间相对一致 的监测工作,由负责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V 3.6 专题监测specialsubject monitoring 反映特殊区域、对象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需求所开展的监测类别.

包括近岸海域环 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赤潮多发区环境监 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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