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HJ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 可接受水平规定 (暂行) Interimregulation for acceptable levels ofresidual radionuclides in soilofsite considered for release 2000-05-22发布 2000-1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污染场址开放的审管 (1) 3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1) (2) 4确认和审批 5关于非辐射危害方面的管理要求 (3) 附录A(提示的附录)土壤中剩余放射性水平推导中用到的计算模式与参数 (3) (4)
前言 鉴于我国目前核设施退役的迫切需要,本标准(暂行)参考国际上推荐的原则、方法和某些实例编 制而成的.
在计算中,结合国情采用了我国的食谱,以及某些实际参数,同时在内照射剂量转换因子上, 采用了国际上最近推荐的数值.
为了必要时能查阅到本规定的主要推导中所用到的假定和条件,附录A 中列出了有关的计算模式和参数.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 可接受水平规定 HJ53-2000 (暂行) Interim regulation for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nuclides in soil of site considered for release 1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暂行水平.
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铀、针矿冶设施和放射 用,可参照执行.
2污染场址开放的审管 2.1核设施退役,或由于其他原因受到污染经去污后的场址拟向公众开放时,除了剩余建筑物和设 备的污染水平必须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以外,其土壤中的剩余放射性水平也必须经审管部门审查,确认已 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解除控制,开放利用.
2.2根据我国辐射防护标准中对拟议的和继续进行中的实践对公众中关键居民组成员的平均年有效剂 量不得超过1mSv的要求,本暂行标准要求所选剂量约束值能保证在场址开放后,由土壤中剩余放射性 核素对公众中关键居民组成员所造成的附加年有效剂量不超过上述剂量限值的一小部分,一般为公众年 剂量限值的1/10到1/4、即0.1~0.25mSv.
2.3场址的开放可分为元限制开放和有限制开放两类,前者指不附带限制条件的开放,后者指在某些限 制条件下的开放,其剂量约束值可适当放宽.
具体剂量约束值的选择,应该基于在开放之后必须保证对 现在和将来可能生活或工作在场址内或其附近的任何个人所产生的危险足够小的基本原则,在考虑开放 类型、污染原因、污染土壤量,去污代价,以及其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方法来选定.
审管部门在最后决策中,还应考虑除辐射防护以外的其它因素,在选定剂量约束值的基础上,再具体确 定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水平.
2.4关于土壤污染状况的报告 污染场址的营运单位应就拟开放场址的开放问题向环境保护审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场址开放的申请 报告(或作为其它相关报告的一部分).
在该申请报告(或总报告的相关部分)中,在涉及土壤中剩余放 射性的状况方面,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场址相关特征要点,包括邻近周围的土地使用和水文地质简况: b.应说明场址是无限制开放还是有限制开放,若是有限制开放还应说明场址开放后的用途和限制 使用条件; c.土壤污染的原因、水平、范围、核素种类,污染土壤估计量: d.去污方案要点,费用估计: e.剂量约束值的申报值及其优化分析的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05-22批准 2000-12-01日实施 1
HJ53-2000 f.对土壤中剩余放射性水平的监测方案及其质保要点; g.开放后对公众的可能辐射后果估计; h.去污后的污染水平实测结果; i.其它.
3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3.1相应于0.1mSv/a的剂量约束值的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的参考值见表1和表2.
当采用不 同于0.1mSv/a的剂量约束值时,其解控水平可按比例作相应修正.
表1基于年剂量约束值为0.1mSv所导出的土壤中 若干种放射性核素的剩余活度浓度可接受水平 核 素 "Co IS uCs mpu Pu Am Cm ThD 可接受水平(Bq/g) 3.0×10-1. 0×10-1.2×10-3.8×10-34×10- 4.1×10 7.3×10 6 3×10 注:"ThD包括了与其处于平衡状态的子体核素.
表2基于年剂量约束值0.1mSv所导出的土壤中U及U 剩余活度浓度可接受水平 链1 链2 链3 链4 m 链1 链2 链3 可接受水平 1.6 9.1×10-1 3.8×10- 2.6×10 可接受水平 (Bq/g) (Bq/g) 5. 0×10 1. 2×10 3. 1×10- 注:(1)U链1为P,核素包括,UT*Ps、Pa (2)U链2为UU,核素包括,T*P、P LedV () (4)2U链4为UP,核素包括,UThPURaRn*PoPAPoTPbiP (5)U链1为Th,核素包括Uh (6)U链2为UP,核索包括:Th、Pu (7) U 链 3为m 核素@活UTh mPAcTh Pr Ra RPoP BiT1 Po 3.2对于U和U的污染,应根据各单位铀污染物可能包含的铀子体(种类及平衡度)的实际情况来 选择表中不同的数值.
3.3对于同时存在有多种污染核素的情况,可根据下列公式是否得到满足来判断是否可以接受: 式中:c放射性核素i在土壤中的污染浓度(Bg/g): c"放射性核素i在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水平(Bq/g): ”-土壤中存在的污染核素的数目.
3.4表1和表2中的数值是指开放时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活度浓度水平.
如果在清污完毕到实施 开放之间还有一段监护期(T),那么,表1和表2中的数值可以相应放宽e倍(A是有关污染核素的放 射性衰变常数).
表2的要求.
表1或表2的数值是指不小于100m²范围内的浓度均值,且要求其中任何1㎡²范围内的浓 度不得超过上述100m”范围内读数平均值的10倍.
3.6关于土壤采样、测量、抽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均应按有关质量保证规定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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