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14-2020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理 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specifications of radiation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for other radioactive material’s storage and solid waste’s landfil1 (Trial) 2020-03-03发布 2020-04-01实施 生态环境 部发布
HJ 11142020 目次 前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选址 设计与建设 7 运行 8关闭. 9 监护 10辐射监测
HJ 111420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加强对伴生放射 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的辐射环境管理,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辐射安全,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锯/钮、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 锗、钛、金等非铀(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 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
其他非铀(针)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3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1142020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锯/钮、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 锗、钛、金等非铀(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 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
其他非铀(针)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铀(针)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大于400Bq/g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处置,应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23727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HJ/T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伴生放射性物料therridioactivematerial 非轴(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轴(针)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原矿、 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3. 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otherradioactive solidwaste 非铀(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针)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IBq/g的固体废物, 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4总则 4.1基本原则 4.1.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等过程,固体废物填理设施的选址、设计、 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HJ 11142020 4.1.2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固体废物填埋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剂量限制的 要求.
4.1.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1.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可按照本技术规范自行建设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理设施,也可将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送至其他单位的填理设施填理.
鼓励利用铀矿冶设施填埋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4.1.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源头控制、循环利用,做到废物最小化,并采取工程 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
4.1.6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填埋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采取措施,保 障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4.2一般要求 4.2.1伴生放射性物料应与其他物料分区贮存.
4.2.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及时填理;无填埋条件的,应建设专门设施进行贮存.
4.2.3鼓励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中的有价值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废物最小化:对于轴含量达到 0.1%的固体废物,宜进行轴资源化回收利用.
4.2.4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及填理应执行台账制度.
4.2.5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所必需的 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建立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建立辐射环境管理岗 位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报告制度等.
4.2.6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同时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贮存与填埋还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技术标准要 求.
5选址 5.1填埋设施场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5.2填埋设施场址优先选择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并远离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公众剂量约束值 要求和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场址与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
5.3填埋设施场址应有良好的区域稳定性和岩土体稳定性,没有泉水出露,渗透性低,对放射性核素 有较好的阻滞性能.
5.4填埋设施场址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保持3m以上的距离,否则应采取导 排水等措施或提高防渗设计标准.
5.5填埋设施场址应避开活动断裂带,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尚未稳定的冲积 扇及冲沟等地表作用影响的区域.
5.6填埋设施场址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百年一遇洪水水位之上,并在规划中的水利设施淹没区和保护 区之外.
6设计与建设 6.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6.1.1贮存设施应根据企业总平面布置等相关要求,尽量布置在远离人群活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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