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30 HB V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行业标准 HB5459-2014 代替HB5459-1999 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QualificationandcertificationofAnalyticalChemistry testingpersonnelforaviationindustry 2014-07-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B 5459-2014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HB5459-1999《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本标准与HB5459-1999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标准名称增加了“与认证”三字: b)为了更好的适应分析化学检测在航空工业中的各项要求,标准中增加了专项培训与考试,专项 技术设为1、1级; c)第5章报考条件中,适当修改了I级、Ⅱ级和Ⅲ级人员的报考条件: d)第8章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中,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改为5年,证书到期后不再进行有 效期延长,而是需要更新认证:Ⅲ级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通过量化考核后重新取证: e)第10章“档案”中,增加了归档内容及档案保留期限.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四川成都发动机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黎阳航空 动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春晟、宋晓辉、谢文博、闫秀芬、刘晓燕、陆林、赵黎锋、刘众宣、 侯丽华.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 5459-1999.
HB 5459-2014 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技术等级、要求和职责、资格鉴定组织与 职责、报考人员的条件、培训、考试、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更新认证和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航空分析化学的检测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其他领域分析化学人员技术资 格鉴定与认证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技术等级 2.1分析化学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实行三级制:I级(初级),ⅡI级(中级),Ⅲ级(高级).
2.21级、Ⅱ级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可设槽液专项和看谱专项.
对专项检测人员,只可在专项检测范围 内按规定进行试验工作.
3要求和职责 3.11级人员 I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了解所使用检测方法的原理和实际知识: b)能按标准方法或有关操作规程正确地进行操作: c)熟悉并理解样品分析的要求和对样品的预处理; d)能正确记录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出分析结果; e)熟知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3.211级人员 Ⅱ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掌握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际应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b)正确地使用、维护仪器设备,能按各类标准熟练、独立地进行检测工作; c)能正确理解和解释所用的检测标准,正确地分析试验结果,签发和审查分析结果报告: d)能独立制定有关操作规程或参与标准方法的制定: e) 能处理试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对试验数据和检测结果进行必要的统计检验和评估能 力; f)组织和指导I级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并具有培训I级检测人员的能力; g)在Ⅲ级检测人员的指导下,具有研究新的试验方法和开拓新的试验领域的能力: h)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3111级人员 Ⅲ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材料性能和工艺方面的有关 1